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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肇庆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日期:2022-09-29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2
09/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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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物排放 燃气锅炉 大气污染防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已经2022年9月1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关于肇庆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分阶段实施,本次公告执行范围为肇庆市东南板块的端州区(含双龙片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西北板块的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鼓励参照执行,具体执行范围、时间另行通知。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端州区(含双龙片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新受理、审批的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3年4月1日起,端州区(含双龙片区)、鼎湖区(含肇庆新区)、高要区(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白诸镇、活道镇除外)、四会市、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含公告发布前已审批但未建成的)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高要区的河台镇、乐城镇、水南镇、禄步镇、小湘镇、白诸镇、活道镇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含公告发布前已审批但未建成的)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广东省出台新标准或修改单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登记和备案燃气锅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四)本公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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