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第三排放阶段和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的加油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
三、凡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在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编码登记,并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中Ⅲ类限值要求的检测报告备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情况进行随机抽测。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不受禁用措施限制。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响应措施。
六、各单位、企业、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日1日施行的《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咸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