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建设管理委、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沪环土〔2022〕52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加强再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完善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或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上述地块涉及土地储备的,由各级规划资源部门督促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涉及土地储备的,由各级规划资源部门定期将地块信息(含土地使用权人及其联系方式)通过大数据中心共享给生态环境部门,由各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经土壤污染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由各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规范跨部门联合评审
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组织评审,不得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组织评审代替应由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的地块边界应保持一致,擅自变更地块边界的,不予受理评审。
三、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
(一)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各区人民政府、各级规划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其规划实施建设前,地块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曾用于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厂等的地块,在规划编制中,征询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优先规划为绿地、林地、道路交通设施等非敏感用地。
(二)严格供地和建设工程管理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可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查询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及修复情况,在土地供应、核提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以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征询各区生态环境局意见。各级规划资源部门应根据各区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未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对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各级规划资源部门应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征询各区生态环境局意见,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未修复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目标的地块,且未获得土地供应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报建设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通报同级建设管理、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本市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责任单位依法处理。
(三)合理安排开发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各级政府及规划资源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
四、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在规划编制、土地储备阶段及时和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相关地块清单。
各区生态环境局对暂不开发利用地块中涉及存在土壤污染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采取工程阻隔、设置围墙、专人看管等),避免污染扩散,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移出或者清理污染源,必要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设立隔离区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设立标识标牌,方便社会监督。
五、加强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日常巡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列入本市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的日常巡查,发现地块存在违规开发建设、违规种植农产品、违规外运污染土壤、违规堆放外来渣土等情况时,应依法处理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六、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共用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使用并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及时共享下列相关数据并纳入“一网通办”,提高管理效率。暂时不能通过数据交换共享的,可线下提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监管等信息共享给同级规划资源局、同级建设管理委。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要将收储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块,土地供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信息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将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施工许可信息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各级绿化市容部门要将林地、绿地土壤质量检测信息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