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江西省属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建设美丽江西是省委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重要目标和部署的重大任务,巩固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任务重、压力大。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具有毒性等危险特性,社会关注度高、环境影响大,管理不善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近年来,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还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增加了污染防治压力。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推动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积极利用处置省内危险废物,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我厅本着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并结合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突出4个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对危险废物施行分类管理;
二是规范危废跨省转入管理。提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认真落实项目环评批复时间对应的政策要求,同时对技改项目予以鼓励;
三是实施跨省转入与转出协同管理。鼓励涉废企业省内就近转移危险废物,严格控制省内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跨省转出利用;
四是加强环境监管协调联动。严格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强化协调联动。
三、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主要以下有四个方面:
一是对产品附加值高的钯铂铑等贵金属催化剂利用项目,原则上支持危险废物原料跨省转入;
二是鼓励经营单位进行高标准、高水平清洁生产改造和工艺水平提升。经营单位技改升级后,原则上原利用规模维持原政策要求不变;
三是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供需平台,全力指导、帮助、服务企业。我厅依托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及时搭建了危险废物供需服务大厅,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可在平台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信息,并通过平台智能匹配。进一步解决企业危险废物转移处置难、费用高等突出问题,减轻政府部门和企业环境管理压力,降低环境风险隐患;
四是因特殊情况出现全年跨省转入量超过有关要求的,对超出部分,在次年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时相应扣减。
四、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就近原则的具体举措
为避免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实施意见》提出了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就近原则的具体举措。
一是鼓励经营单位尽量接收省内原料,逐步改变主要依赖省外原料的局面,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大进大出的现象;
二是参照江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对省内产废量与综合利用能力相对平衡的行业,鼓励产废企业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对省内综合利用能力过剩的行业,严格控制该类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利用。
五、加强环境监管协调联动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同时,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等工作协调联动,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
一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加强对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原料成分含量随机抽查检测,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跨省转入申请材料(含检测报告)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虚假产废工艺、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的跨省转入申请单位,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经营单位接收省外转入危废原料时应进行入厂检测,对发现涉嫌弄虚作假或抽检结果与“转入检测报告”“入厂检测报告”有较大差异,接收不符合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的,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从严审查其跨省转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是坚持强化协调联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等协调联动,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对被督察通报、执法查处、限期整改、失信惩戒等的经营单位,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