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新环保标准。
据介绍,湖北省磷化工行业发展进入转型期,在环保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双重驱动下,行业发展将朝向绿色化发展,产品发展方向也将向更符合市场需求的新能源领域转变。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张忠华介绍,此前,磷矿开采水污染物排放主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但存在限值不严格、行业污染物指标不完善等问题,亟需一套规范的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北省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凌海波介绍,《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污染物为9种(类),其排放限值均严于或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湖北省环境情况,更加严格要求了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磷二级排放限值为0.5 mg/L,悬浮物二级排放限值为30 mg/L,等同于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限值。
传统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目前是导致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的重要影响因素。张忠华介绍,《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前,未出台过国家层面的适应生物质特性的、专用的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此前仅依据2014年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参照燃煤锅炉执行”进行管理,但难以适应生物质锅炉大气排放的管理需求,不利于全省的大气污染防治,也不利于生物质供热项目在各地的落地与推广。
据了解,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比,《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生物质燃料污染物排放更具针对性,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设定也更符合湖北省不同地区生物质供热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大气污染环保要求,便于地方政府统一监管执行。
据介绍,两项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总磷和氨氮等导致的水体富营养化,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缓解温室效应,为湖北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