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临时性延长部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环发〔2022〕93号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期,我区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陆续到期,但受当前新冠病毒感染影响,暂时无法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现场审核和行政审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决策部署,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支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所有截止2022年12月31日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并按法定程序提请换领申请的和2023年春节前后即将到期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相关企业在此期限内按原证件许可经营范围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不视为无证经营行为。
二、相关企业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长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和处罚。
三、如相关企业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长有效期内未按正常程序完成新许可证换发的,从2023年3月1日起依法按照无证生产经营执法和处罚。
四、在此文件印发前相关企业因违法行为已由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相关执法决定的,按照已作出的决定执行。
五、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长有效期内相关企业的执法监管,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确保利企便民举措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