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出口,是指将我国境内产生的固体废物运出国境的活动,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出口和危险废物出口。
对于一般固体废物,尚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实际操作中,曾经有依据进口国法律并参照《巴塞尔公约》执行的案例,即通知进口国是否确认接收该批废物及其用途等事项,在获得进口国同意后,企业就可以出口了,不需要办理出口许可。
对于危险废物,我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基于这种原则下开展的危险废物出口,禁止出口到《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同时,我国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向我国境外《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环境保护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