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进口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包括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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