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整改工作专班工作要求,现将我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序号27)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个别沿江医药生产企业废水超标排放。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紧临长江,2017年以来,该公司干扰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降低监测数据,造成生产废水达标排放假象。
二、整改目标
督促企业完成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优化调整,确保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整改措施
(一)组织专班,对反馈的问题全面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二)督促企业聘请有资质单位对生产废水处理工艺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开展工艺调整,确保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对排放的生产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对发现的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整改措施1完成情况。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后,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宜都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9月11日成立工作专班,对东阳光公司开展调查核实。东阳光公司于交办该问题的当日(2021年9月11日)停止使用净水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同时,该公司通过司法途径向原销售厂家退回了剩余的66吨净水剂。2022年2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东阳光公司投加净水剂行为“涉嫌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进行了立案调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责成东阳光公司委托中国地质大学环境损害调查中心对企业使用净水剂问题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东阳光公司相关问题“未对地表水环境造成损害”。2023年2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投加净水剂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进行了进一步论证,专家组认定东阳光公司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对宜都市分局撤销东阳光公司“涉嫌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认可。
(二)整改措施2完成情况。一是废水处理工艺评估论证情况。2021年12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东阳光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该公司迅速开展生产废水处理工艺评估工作。2022年2月,东阳光公司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开展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选用工艺成熟可靠,在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下能够保障废水达到《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污水站处理后的尾水中12项排水指标均值及单次采样检测值全部达到了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该公司主要产品残留在出水中均未检出;排水受纳水体上下游水质检测结果表明,污水站排放尾水对河道水质基本无影响。污水处理站在现有污水水量的条件下,污染物负荷相对较低,处理能力有一定的潜在余量。二是废水处理工艺调整情况。截止2022年底,东阳光公司已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优化建议,投资700余万元,完成了“201车间管道梳理改造、二分厂管道优化、3#污泥浓缩池管道优化、MBBR曝气计量装置安装、将消毒工段由前端混凝池调整到末端清水池”等设施及工艺的优化调整。同时该公司已制定持续改进计划,拟进一步优化工艺,通过增加树脂回收率,提高产品收集率,同时减少污水中残留量。该项目已逐步实施,预计在2023年6月完成。三是外排尾水排放情况。据东阳光公司尾水自行监测及宜都市分局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处理后外排尾水均稳定达标。由于国家未对外排废水中产品残留量限值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对废水中产品残留量明确检测方法,该公司依据欧盟相关检测方法和评价标准,每季度对外排尾水中产品含量实施监测,历次监测中均未检出产品残留。中国地质大学环境损害调查中心出具的《宜都市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污染物环境损害调查报告》的鉴定意见,认为该公司2017年至2021年外排的废水对长江生态构成风险为“低风险”。宜都市政府承诺,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东阳光公司外排污水管网改造,将东阳光公司生产尾水全部引入宜都市杨家湖工业污水厂处理,其后东阳光公司白河总排口彻底关闭,进一步减少外排废水对周边水体水质影响。
(三)整改措施3完成情况。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东阳光公司加强执法检查力度。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底,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23次,均未发现突出环境问题。宜都市环境监测站对东阳光公司停用净水剂后的外排尾水开展监督性监测11次,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水污染因子均未超标。2022年1月、8月同步开展外排尾水及在线比对监测,结果显示合格。2022年9月20日省级验收期间,验收组委托宜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生产车间、集水池、企业总排口等多个点位进行取样监测。同时,对东阳光公司尾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实施比对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尾水满足排放限值要求,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正常,监测比对合格。
五、验收情况
(一)市级自行验收情况。2022年8月11日至8月1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组建市级验收工作组,严格按照省、市验收销号相关工作要求,通过现场核查、召开评审会的方式,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市级自行验收,同意验收通过。
(二)省级验收情况。2022年9月21日至22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对我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序号27)进展情况开展了验收。2023年2月28日,接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省序号27号任务已经整改完成。
该项整改任务已完成。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20日)向宜昌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杨泽勋联系电话:0717–678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