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1日。
《办法》指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下水源热泵按照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水源热泵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1元/立方米计征水资源税。未回灌部分,按地下水公共管网覆盖外分类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对石油开采凿井过程取用地下水,有计量设施的以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无计量设施的以井深1米耗水1立方米,按分类标准一次性计征水资源税。
《办法》明确,纳税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依照相关规定按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为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