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我县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和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均应开征垃圾处理费,经过召开听证会等相关程序,并报上犹县人民政府、上犹县发改委批复,同意我县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规范管理,我县制定了《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9日县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意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范围:本县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时间:自2023年7月1日起。
三、收费标准及方式:按县发改委批复标准收取,即《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上府办发[2023]13号)文件执行(附后)。其中:
(一)县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3元/户·月收取,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驻县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单位内部设有餐饮、住宿、娱乐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
(三) 粮油、副食、五金、百货、服装、药材、电子游戏、理发店、中介服务等,收取15元/店·月,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四)KTV、小饮食店、美容美发、水果店、废品收购、汽车维修、车辆冲洗、建筑装潢等行业收取30元/店·月,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五)酒店、宾馆、超市、企业及其他行业按照垃圾量与县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合同,按60元/吨标准收取,每月不足1吨按1吨标准收取,超过1吨按实际产生量收取。
(六)外来展销会、演出等按1元/平方米·天标准收取。
四、减免政策:
(一)对低保户特殊供养人员、孤寡老人以及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家庭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当月水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用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特此公告
上犹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