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各地要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2022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要求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明确提出,需制定入河入海排污口实施方案,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细化分工,压实责任。为满足新形势新要求,更加科学、精准、有力地推动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工作,制定了《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排污口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建设美丽杭州“重要窗口”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
4.《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
5.《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3大部分。
(一)总体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支撑,深化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谱写“奋进新时代、建设新天堂”的壮丽篇章,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底,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生态智卫”等应用,实现排污口动态监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
关于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共提出了3个方面13项具体任务。
1.开展排查溯源,包含3项工作内容。一是摸清底数,全面对排污口位置、种类、数量、特征、排放去向、审批情况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排查、复核,查核;二是建立排污口清单,结合排污口排查复核情况,建立排污口清单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录入“浙里碧水”或“浙里蓝海”应用系统。;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和管理主体清单。
2.实施分类整治,包含5项工作内容。一是明确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梳理形成问题排污口清单,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二是坚决依法取缔,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三是有序清理合并,尽可能清理合并各类排口,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公里”。四是全面规范整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以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五是组织试点先行,组织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等试点、探索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工作。
3.严格监督管理,包含5项工作。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二是严格规范审批,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审批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四是强化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五是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依托市治水办成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属地主体责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建委统筹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城管局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林水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3.严密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市级归口部门结合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明确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目标任务。
4.严格督查问责。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和各区、县(市)建立健全调度、通报、督导、问责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责任,对进度严重滞后以及监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5.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文件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
本文件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2023年6月19日起开始施行。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解读。
解读人:龚敏辉,政策咨询电话:8958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