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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发布

日期:2023-05-31    来源: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5/3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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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执法

为进一步规范从重、从轻与减轻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罚款类行政处罚时,在适用《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行为有:

(一)列入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的;

(二)引发重大社会舆情、上级机关督办或重点交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主动曝光典型案例除外),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县域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的;

(四)跨地市非法处置、利用、倾倒固体废物的;

(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或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适用“裁量表”4-1和4-2除外);

(七)调查期间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证明材料的(适用“裁量表”4-3除外);

(八)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罚款数额是在“裁量表”基础上,按照法定最高罚款的一定比例增加的数额,其中第一项、第八项为5%,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10%,第六项、第七项为20%。符合多项的可以累计,但最终累计值不得高于20%,且最终罚款数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从轻处罚的有:

(一)属于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行为的(含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但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除外);

(二)通过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超标排放行为中废水、废气排放量较少的(超标因子含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除外):废水排放量较少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废水排放量或实际生产废水排水量少于1500吨/年,废气排放量较少指有组织生产废气排放量小于500立方米/小时;

(四)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

(五)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六)工业污水处理厂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水质浓度超标,已采取一定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出水水质仍超标的;

(七)向生态环境部门检举尚未掌握的他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八)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或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达到相关要求的;

(九)通过环保e企管平台学法获得的有效剩余积分在200分以上的(至案发时,仅适用排污单位);

(十)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出具认错认罚承诺书,并认真落实本条第(二)项的;

(十一)具有除以上和“裁量表”外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罚款数额是在“裁量表”基础上,按照法定最高罚款的一定比例减少的数额,其中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为3%,第五项为10%,第九项每满200分积分为1%(最高不超过5%),其余各项为5%,符合多项的可以累计,但最终累计值不得高于20%,且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可减轻处罚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主动向生态环境等部门供述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部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主观故意性不强,但罚款数额明显高于同类型其他违法行为的:

1.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小于1吨,未出厂(场)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且被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的;

2.个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案危险废物累计数量少于1吨,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且被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的;

(六)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最终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额的50%,具体减轻额度由相应案审委员会根据案情实际最终审定,报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宣教处备案。

《意见》将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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