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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23-2025年)》印发

日期:2023-05-31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5/3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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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噪声污染 噪声环境 噪声污染治理

2023年5月3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将以该文件为依据,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文件明确,到2025年,河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需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今年,河南省将推动完成:①6月底前,郑州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12月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②年底前出台《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采取有效设备及工艺,减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③6月底前,郑州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相应工作;④建成省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与评价网络平台;郑州市(含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⑤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任清单,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领域执法主体。

原文如下↓

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强烈需求,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依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我省“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到2025年,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

二、加强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

(一)有效评估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组织开展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2023年6月底前,郑州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12月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指导各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研究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2024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2024年底前,开封、三门峡、商丘3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各地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依据《技术规范》,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等,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研究开展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实施、噪声监测监管、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等情况作为县(市、区)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研究。逐步建立完善噪声实时监测网络,识别筛选噪声超标区域,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依托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五)分步推进噪声排放源清单编制。选取郑州市典型区域作为试点,开展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重点噪声源调查工作,摸清区域噪声污染总体情况,编制噪声污染源清单,并动态更新重点噪声源名录,推动区域噪声污染治理。推广噪声源调查试点经验做法,2023年底前,编制发布噪声源调查技术指南;2024年底前,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噪声源清单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部门参与)

(六)推动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2025年起,公开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定期发布本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强化规划引导,严格噪声源头管理

(七)加强规划衔接与指导。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及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应合理统筹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噪声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

(八)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科学选线布线,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公路、铁路项目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机场周围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落实相关规划管控。(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

(九)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学校、医院、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等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边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省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十)落实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局、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十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公众投诉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不能达到标准的设备进行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监管

(十二)严格工业噪声环境准入。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0、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城市建成区内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园区除外)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十三)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达标整治,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加装降噪设备以及逐步推进工业企业淘汰搬迁等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厂区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创建一批噪声治理行业标杆,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参与)

(十四)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理。推动工业园区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园区企业布局,优化设备分布、内部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十五)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噪声监管。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方法》,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编制行政区域内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六)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有序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并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时段管理

(十七)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应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负责)

(十八)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2023年底前出台《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采取有效设备及工艺,减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九)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

(二十)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

六、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

(二十一)强化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开展机动车噪声污染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二十二)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机动船舶、港口喇叭等声响装置使用监管,许昌、漯河、南阳、信阳、周口等有内河航运的城市开展运输船舶年检监督排查,对于机舱区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船舶,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动港口码头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电动化改造,加快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三)加强公路道路养护。鼓励各地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加强道路养护;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定期对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安排道路改造与养护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施工机械设备降噪管理,防止噪声扰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

(二十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相关减振降噪措施要求,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郑州、洛阳、许昌等地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或实施计划,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装声屏障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负责)

(二十五)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开展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铁路全面检修,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具有隔音效果的封闭防护栅栏。(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二十六)实施民用航空器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落实国家关于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2025年底前,郑州新郑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部门送报。(民航河南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七、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打造宁静生活环境

(二十七)强化经营场所整治。各地对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文化娱乐、体育、餐饮、商业等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八)加强公众场所噪声监管。各地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十九)规范娱乐旅游活动。指导各地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省文化旅游厅负责)

(三十)督促居民住房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开发经营者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告知装修人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十一)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各地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与引导,家庭场所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时,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二)开展“宁静”示范创建工作。落实国家建设宁静小区要求,开展宁静小区创建工作;对于已经授予宁静小区荣誉称号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探索开展“宁静道路”“宁静公园”“宁静广场”等系列示范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宁静城市”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八、提升噪声监测能力,优化执法监督效能

(三十三)优化布设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指导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6月底前,郑州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相应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四)建设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2023年底前,建成省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与评价网络平台;郑州市(含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完成相应工作,实现全省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数据联网。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五)推进噪声监测计量溯源。依据国家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保障监测设备稳定、数据准确,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三十六)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执法。2023年底前,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任清单,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领域执法主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十七)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定期举办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测技术、执法流程等培训,提升基层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专业水平;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配备,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九、推进法规标准建设,提升科技治污能力

(三十八)加快推进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推动《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鼓励有立法权的省辖市出台地方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配套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民用机场管理条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修订中,应与噪声相关管理要求有效衔接。(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文化旅游厅,民航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十九)探索研究噪声污染防治新技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科研攻关,推动新设备的研发开发、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引导相关企业投入噪声污染治理行业,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噪声源治理示范项目的支持和推动。(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四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综合素质;强化市场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一)实施表彰奖励。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压实工作责任,凝聚治污合力

(四十二)建立噪声防治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同共治的联动机制。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23年7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措施要求,推动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三)厘清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噪声法》责任界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部门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发布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工地等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行业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和单位要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噪声污染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负责)

(四十五)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评估报告。定期调度噪声污染防治进展、目标任务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报告。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各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考核。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将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各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将噪声污染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容之一,夯实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七)合理处置噪声污染纠纷。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置噪声污染投诉事件,对投诉事件及时跟踪处置,做好投诉事件回访工作,对已解决事件处置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后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噪声投诉纠纷处理处置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八)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印发年度“绿色护考”工作方案,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省教育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国际爱耳日”、“世界睡眠日”等时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十)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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