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推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加快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海丰建设。根据原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 原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规定,结合县城环卫服务等实际,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用水量计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海丰县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县城地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都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行政机关团体、福利机构、工商业等四大类。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类(含趸售)按用水量0.64元/吨计收。
2、行政机关团体(含社区、村委)、医疗机构(含门诊)按用水量0.40元/吨计收。
3、福利机构(含学校、幼儿园、绿化、消防、公厕)按用水量0.23元/吨计收。
4、工商业(含工业、商业、特殊、服务、基建、生产)按用水量0.98元/吨计收。
三、减免政策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
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以及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1、县公用事业事务中心为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 主体,按程序委托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城东镇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2、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县财政专户。
3、收费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使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支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确保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顺利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海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