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我市紧紧围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以示警戒。
一、沿滩区某屠宰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7日,沿滩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位于沿滩区联络镇中心村十二组某屠宰场有部分未经处理的场地冲洗废水和人工湿地渗漏废水经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监测显示,外排废水中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为 2.47*103mg/L,氨氮为682mg/L,总磷28.9mg/L。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该企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现场调查和损害评估,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磋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认全部违法事实,及时完成整改并签署赔偿协议, 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二)查处情况
该屠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对该屠宰场处以罚款17.6万元,并对产污设备(脱毛机、燃气锅炉)予以查封。2023年6月30日,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该屠宰场主要负责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二、富顺县某砖厂水基岩屑堆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富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立即对涉事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及群众走访调查。经调查,该砖厂收集的水基岩屑堆放在富顺县荣享屠宰场旁边的临时堆场内,该临时堆场由砂石堆场改建,未采取雨污分流系统、防雨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等防范措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 制标准》(GB 18599-2020)中“5.1.3 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a)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b) 雨污分流系统;……”之规定,导致临时堆场内部分水基岩屑渗滤液渗漏到泥溪河。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该企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现场调查和损害评估,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磋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认全部违法事实,及时完成整改并签署赔偿协议,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二)查处情况
该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砖厂积极履行协议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对该砖厂处以罚款13.27万元。
三、高新区某纺织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自贡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纺织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进行生产作业,并排放污染物;同时,烘干工序配套的UV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之规定,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该企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现场调查和损害评估,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磋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认全部违法事实,及时完成整改并签署赔偿协议,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7.54万元。
四、高新区某药业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药业公司将清洗周转箱的清洗废水倾倒在晒房旁的水坑内,经一根埋在地下直径约10cm的PVC管直接排入雨水管网。该公司的环评批复中明确规定:清洗废水应经收集、预处理后达标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该企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现场调查和损害评估,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磋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认全部违法事实,及时完成整改并签署赔偿协议,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协议中的全部义务。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61万元,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效破除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传统难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同时,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消除环境影响的企业实施罚款减免,充分践行了柔性执法的要求,有助于形成自觉守法、文明执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