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生活垃圾处理是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大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污染者付费的重要体现、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抓手。
(一)有关背景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等四部门在全国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8年,我省出台了《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失效。近年来,我委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断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我省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运行机制基本为政府主导、企业专业化运营模式。2022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2110万吨,焚烧处理达90%以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均建立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征收情况持续优化,全省拟于2025年前全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雄安新区和秦皇岛市已率先建立。但当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存在管理碎片化现象,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城镇收缴率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建立。
(二)现行收费政策
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两种性质。由税务部门委托供气企业等单位代收,有的生活小区委托物业公司代收;非燃气用户、非居民用户由税务部门委托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代收;自运到垃圾处理厂的委托垃圾处理厂收取。收费标准:居民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宾馆、医院每床每月1至5元,农贸市场每摊位每月5至15元,商业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至0.3元等。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八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管理原则、缴费主体、管理方式及权限和减免政策。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住房城乡建设、省税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九至十六条)。明确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成本构成、定价程序、计费方式及近年来国家推行的生活垃圾差别化、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超额累进加价等政策。
第三章征收与使用(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征收期限、征收行为要求以及使用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明确政府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明确《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