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环境治理 » 正文

处罚!因环保验收监测弄虚作假、伪造环评批复,官方公布一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案例

日期:2023-09-11    来源:环保365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9/11
09:48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环评 环保验收 环境监察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违法排污企业逃避监管,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环保设施验收服务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仙居分局查处的首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环保设施验收服务领域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2023年3月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抽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台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年产7000万件橡胶制品及500万米汽车密封条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负责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中,模压硫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中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根据公式折算结果为8.92mg/m3,结论为达标。但经核查,该折算公式依据的折算数据(包括炼胶量、模压硫化生产时间、模压车间日用胶量)均错误,按正确的折算数据计算,该企业模压硫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中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实际浓度为63.82mg/m3,超出《橡胶制品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7632-2011)10mg/m3的排放限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错误。

经过对台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员进一步调查,确认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时在折算数据的使用上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理结果】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日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对报告编制人员孙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专业性高,我局采取专家组线上抽查评估,执法人员线下核查,专家同步协助办理的方式开展。办理过程中多次与专家一起开展案件内部交流会,确定办案方向和突破口。此案的顺利办理为后续同类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对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提供环保服务。

案例二 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贵定分局在核查贵定县内一砂石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档案资料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涉嫌为虚假资料。

经查,贵定XX公司与第三方环评单位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委托合同》,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进行该项目环评文本编制报审工作,但该项目因环评文本未及时修改,未能通过技术评估等问题,两次被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退件。在此期间,贵定XX公司项目负责人多次询问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本报批情况,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环评技术编制人员罗某鉴擅自利用图像修改软件制作《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贵定XX公司XX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类)>的批复》文件,并将该文件发送给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光,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将“自行制作”的批复文件转发给贵定XX公司XX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项目负责人罗某。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文书、印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7月7日,贵定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文书、印章罪对本案中环评技术编制人员罗某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案件启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性质恶劣,对环评制度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了环评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通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业务监管单位的协调联动,做到工作同谋、行动同频、信息共享,同频共振推进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精准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三 黔西南州正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根据信访举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黔西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视频监控发现,黔西南州正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7日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时涉嫌弄虚作假。2023年1月4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2022年8月7日1号轻汽检测线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对车辆开展尾气检查时,存在以下3种弄虚作假行为:

1.对双排气管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仅将采样探头插入左侧尾气管,在未对右侧的尾气取样检测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对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足40cm,在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检测数据明显失真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用其他车况正常车辆代替尾气不合格车辆进行尾气检测,使原本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案件启示】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强化“视频监控”追踪实现精准溯源,现场及时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既打击检验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又形成部门监管+群众参与打击环境违法的新格局,促进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召开集体约谈会,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案例四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阳宏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0日15时30分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贵阳宏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污水排放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直接插入一装有水样的塑料瓶内(为挂瓶采样)。监测分析上传至数采仪的氨氮数据为该挂瓶水样数据,采样管未能采集排放口的水样进行监测分析。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9日将案件移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办理,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2年5月3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该案例说明部分企业对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泊,人为干涉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不正常运行污染物监测设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境生态环境科学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高企业环境意识,促进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觉性。日常监管执法中,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

案例五 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2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在开展2023年第二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为某医院提供自行监测服务时出具疑似虚假报告。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深入调查。

经查,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与某医院于2022年8月1日签订委托监测技术服务协议书,明确每个季度开展1次检测,签订协议书以来,共开展了4次自行监测水样采集工作,出具了4份检测报告,每次检测费用为1000元。2023年5月26日,调查组对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该公司主要开展室内装修环境空气及废气检测服务、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检测等业务,2020年1月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分析指标主要为PH、氨氮、色度等,其余指标分包委托贵州某实验测试有限公司检测。随后,调查组对贵州某实验测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收样记录中,仅收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送样1次,出具监测报告1份。调查组发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对某医院出具监测报告4份,其中3份报告中的应检因子未送样,未开展监测,监测报告弄虚作假,违法所得3000元。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

【案件启示】一是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监测报告发现监测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围绕线索开展调查取证,从而依法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二是畅通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打击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