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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私自焚烧处理固体废物?使不得!

日期:2023-09-11    来源:高新区生态环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9/1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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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体废物 工业固废 危险废物

案件详情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云东海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厂区内有轻微烧焦气味,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品回收,现场设有焚烧炉1台,以及塑料泡沫板熔融冷却后的产品一批。据回收站负责人交代,近期回收了大量泡沫,体积较大,堆放和运输都很不方便,于是想到通过焚烧加热使泡沫体积减小。

云东海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批评和教育,该公司深刻认识到了焚烧、熔融泡沫塑料的危害性,承诺今后会将合法合规回收废品,不再随意二次处理回收的物品,造成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经复查,该废品回收站已将焚烧炉拆除。

法条链接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四)未按相关规定填埋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国家规定豁免管理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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