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 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 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体要求”; 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 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附录 A 和附录 B。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 月 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 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具体见如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