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制造的电动汽车在欧盟市场受到大量消费者欢迎。然而,欧洲委员会担忧这背后存在不公平的竞争形态。
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启动针对中国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这是继《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之后,欧盟拟采取的以“公平竞争”为名行保护自身产业之实的调查措施,将会进一步影响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引发国内舆论一片哗然。
目前来看,反补贴调查在碳关税措施之后宣布,是否与碳关税的关联还尚不明确。但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反补贴调查、电池法案、CBAM以及全球产业链绿色化趋势,对中国高碳产业、出口行业的转型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砌墙”行为愈演愈烈,这些都是“中国制造”的新课题,也是必答题,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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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概述
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俗称“碳关税”)是欧盟提出的一项新政策,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是预防碳泄漏的新机制。根据规定,只要是生产低碳定价低于欧盟碳价的产品,一旦进口到欧盟关税区,就要购买CBAM凭证,补足其间的差额,因此,CBAM本质是为进口产品设立一个虚拟的碳定价机制。
CBAM作为“Fit for 55”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2030年温室气体较1990年减少55%的碳排放目标)中的一部分,其宗旨在于促进欧盟在2050年前实现碳中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U ETS)作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碳市场,已按计划于2021年进入了第四阶段,其年配额总量进一步缩减。
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并防止欧盟境内企业因碳配额价格上涨和免费配额的减少而选择将生产转移到碳成本较低的境外国家,或被迫将市场份额让给碳成本更低的竞争对手(即,“碳泄漏”),CBAM应运而生。
CBAM覆盖行业及核算范围
CBAM是2021年7月14日由欧委会提出立法草案,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将于2023年10月执行,过渡期至2025年底结束,到2026年开始征收碳费。
新机制将首先在易产生碳泄漏的商品上执行,包括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等高碳泄漏行业,以及上游产品(如前驱体)和下游产品(如螺钉、螺栓,以及类似的钢铁制品)。其中,钢铁、铝、氢气仅核算直接排放(范围一),水泥、电力、化肥需核算直接排放(范围一)及在特定情况下核算间接排放(范围二)。
在温室气体核算方面,CBAM不仅需要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对于化肥和铝行业还需要分别对氧化亚氮(N2O)和全氟化碳(PFCs,是CF4和C2F6等的统称)进行核算。
CBAM涉及的相关方
1、CBAM申报机构
CBAM申报机构是欧盟“碳关税”的履约人。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应向CBAM管理机构提交授权申请,成为申报人,获得一个唯一的CBAM账号。若进口商在欧盟境内没有设立实体,则可指定成员国海关间接代表,在获得其许可的情况下,作为代理报关人提交CBAM授权申请。
2、主管机构
欧委会负责对CBAM的进展进行评估、相关标准和方法学的制修订、协助各国主管机构行使CBAM法案的职能、信息交流和合作协同,设立CBAM登记处(注册和交易系统)和CBAM交易的中央平台等工作。其中,登记处负责CBAM注册信息、CBAM证书交易信息,以及最终履约信息的收集。中央平台的交易信息会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上传至CBAM登记处。
欧盟各成员国设立对应主管机构,负责各国CBAM的履约、监督和处罚等事宜,定期向欧委会通告进口货物涉及CBAM的相关信息。
3、核查人员
欧盟将会推出专门的法规对审核员资质进行规范和认证。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审核员,通过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成为被认证的审核员。欧盟将对认证审核员进行评估、监管和资质的认定与撤销。
CBAM的特点
1、过渡期存在政策调适空间
目前,CBAM在欧盟已成为正式法律,对纳管产品征收“碳关税”已成为既定事实,但在法案中,欧盟承诺将努力以公平的方式,并根据欧盟的国际义务与其他国家开展对话,为合作和解决关于CBAM的争议留出空间。在CBAM的过渡期内,欧盟也还将对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2、将“绿色”成本纳入经济成本体系
自2019年以来,欧盟陆续出台了《绿色协议(green deal)》等涉及产业、金融、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绿色政策,各类政策体现了欧盟确保能源独立、培育产业绿色竞争力、推动全球低碳转型这三个最主要的核心目标。欧盟逐步在推动将“碳排放成本”纳入全球经济运行成本体系中,逐步推动全球降碳的步伐加速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欧盟绿色产业的发展,并巩固欧盟制造业绿色竞争力的优势。
3、全面掌握碳排放数据
基于CBAM法案的实施,欧盟将逐步形成用于数据的收集和管理的综合型信息化系统,实现对进口产品基础原材料、生产过程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数据。这也必将使欧盟站在气候保护这一道义制高点,影响各国经贸产业政策和国际标准与规则。
应对CBAM的建议
欧盟对于CBAM产品碳排放信息的填报要求、监管和审查要求,以及对于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思路可以给我国建立碳排放数据系统提供参考。建立地方层面或国家层面专门的产品碳排放数据信息化系统。
1、 实现助企拓展
全面提升外贸企业碳排放数据采集、数据核算、数据报告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在减少企业的应对工作成本的同时,竭力消除企业因无碳数据或数据不被认可而带来的“高碳”锁定风险,以及未来高“碳税”支付风险。
2、 提升数据质量管理
落实能源和碳排放MRV(监测、报送、核证)方法学体系,助推相关标准和数据的与欧盟的互认。服务商务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国际碳贸易壁垒相关政策动态;全面了解“绿色出海”态势,科学分析、综合研判;准确掌握全省外贸“数据出境”情况,确保信息安全、产业链安全。
3、 实施低碳产品消费扶持政策
基于产品的碳排放数据,政府可以从消费端入手,开展碳足迹、碳标签等方面的工作,并制定鼓励低碳产品的消费政策。通过需求带动有效供给,促进生产端企业加大对绿色转型的投入,减少绿色溢价。在服务居民消费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天然的记账功能。当消费端构建了产品的碳排放数据系统和绿色低碳认证体系,银行等金融机构可通过碳账户等手段对消费行为的识别,统计居民在绿色消费过程中的碳减排量。结合碳普惠行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将消费者的减碳收益以消费补贴、借款让利、增加理财收益等形式反馈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