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5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阳极氧化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阳极氧化线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内有标记为“外排放口”的水桶,桶内有大量生产废水。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将桶内生产废水通过绿色软管排至北侧的雨水窨井内,废水最终外排至厂区南侧河道。根据采样监测结果,排入窨井内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其中水桶内水样中镍浓度为:0.476mg/L,绿色软管水样中镍浓度为:0.486mg/L,雨水窨井水样中镍浓度为:0.416mg/L,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总镍的排放限值0.1mg/L。因本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4月23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涉案当事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4月,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委托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邀请专家对环境损害程度进行技术评估。经评估,该公司生产废水最终通过区间河道汇入元和塘,导致地表水环境重金属污染物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9.89万元。
02磋商结果
2022年9月26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赔偿义务人出席,商定赔偿方案。2022年10月31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环境损害数额为39.89万元,赔偿义务人应以不少于损害金额开展相关替代修复。2022年11月18日,赔偿义务人与某生态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签订《苏州市相城区西垓头浜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合同》,明确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地点及相关事项。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29日,赔偿义务人对相城区西垓头浜及周边环境开展整治,包括增加高效喷泉曝气设备、种植驳岸植物2038m2等。
鉴于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开展刑事合规审查,认为其积极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替代修复,有效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2022年12月26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出具《检察意见书》移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建议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03典型意义
一是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该案发生后,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迅速作出应对处置,防止污染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以修复受损生态为目的,在刑事案件查办过程中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依法结合企业生态损害赔偿情况开展刑事合规审查,形成多部门联动、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是多部门协调联动、互相配合,促进磋商效果最大化。本案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检察机关见证,企业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各方面对面磋商,商定赔偿事宜。乡镇街道积极提供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工程的区域。企业按照磋商协议积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共同推动实现磋商效果最大化。
三是探索大额资金以工程项目进行替代修复的赔偿方式。该案件涉及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较大,探索将大额资金用于属地河道整治,通过工程项目的方式提升属地河道水质和环境感观,提升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效益。
四是生态损害赔偿融合刑事合规审查,推动企业合法合规。检察机关将企业积极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刑事合规审查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生态环境部门将生态损害赔偿情况作为对违法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围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终极目的,通过“刑事合规+行政处罚+检察建议”多重方式,推动企业建章立制规范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