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城管〔2025〕8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正式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2月26日
佛山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件垃圾管理,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生活垃圾。
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的设置以及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大件垃圾投放管理纳入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可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鼓励搭建网络预约收运平台,促进大件垃圾收运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提升收运服务便民化水平。
第六条 各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垃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利用各类线上线下宣传渠道,集中公布辖区大件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点位、预约回收方式、企业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引导企业做到服务项目和价格公开透明,为居民便利处置大件垃圾提供保障。
第二章 投放收集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结合实际需求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原则上居住地区、商业综合体等大件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场所应当设置1处大件垃圾暂存点。
各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收集点。原则上各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应设置1处大件垃圾收集点。
第八条 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的设施及管理要求如下:
(一)形式、面积和容量应满足责任区域内大件垃圾暂存(收集)需求,位置方便运输车辆接驳装卸;
(二)采取划警戒线或其它适宜方式明确标示大件垃圾堆放区域,堆放区域地面应硬底化;
(三)设置在开放空间的应设置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围挡,设置在露天的还应设置挡雨设施,与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在同一位置的应设置物理隔断;
(四)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牌,公示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的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并提示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
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及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在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随意拆解大件垃圾。
第九条 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暂存点;
(二)将大件垃圾自行运送至大件垃圾收集点或拆解处理中心;
(三)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大件垃圾暂存点的大件垃圾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清运,可自行运送到附近的大件垃圾收集点或拆解处理中心,也可预约大件垃圾收运企业前往清运。
第十条 严禁在大件垃圾暂存点或收集点外抛弃、堆放大件垃圾,严禁将大件垃圾随意丢弃在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域内有随意丢弃大件垃圾的,应予以劝阻,并引导其规范投放;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域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大件垃圾产生、清运、处理等情况,制定辖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实施方案。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适当时间、频次、形式和范围开展“大件垃圾免费清运日(周)”活动,引导大件垃圾集中投放并予以免费集中清运,为居民处置大件垃圾提供更多便利,减小节假日高峰期环卫系统清运压力。
第三章 运输
第十二条 大件垃圾收运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备大件垃圾收运能力,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保证预约订单按时完成,公布预约回收电话的应确保正常接听并规范接听服务流程;
(二)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完好、整洁、防散落,并标注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
(三)在收运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处理大件垃圾,应运往指定的大件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四)根据《垃圾清运工职业技能标准》(CJJ/T323-2024),开展大件垃圾清运工职业技能培训;
(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针对大件垃圾骤增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大件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全链条改革,鼓励推行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辖区范围内应建设至少1座大件垃圾拆解处理设施,拆解处理能力与本辖区大件垃圾产生量匹配。
第十五条 大件垃圾拆解处理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规定;
(二)按照规定接收大件垃圾,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大件垃圾进行计量,并将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三)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当最大化实现资源利用,采用适宜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处理;拆解后不具有再生利用价值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终端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严禁大件垃圾拆解处理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违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件垃圾处理企业配套建设参观、宣传设施,为社会公众设立开放接待日,并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结合本地家具产业优势,搭建废旧家具二次流通平台,开展废旧家具二手交易、捐赠、翻新再生等活动。鼓励企业研发、引进和应用大件垃圾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装备,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市、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监督体系,对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大件垃圾管理纳入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对大件垃圾管理的举报、投诉应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