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4日,省大气监督帮扶组对新会区某油品储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发油鹤管对应的油气回收管头、回收管线周围封尘痕迹明显,存在闲置油气回收系统嫌疑。随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迅速跟进,现场与督导帮扶组同步开展调查取证。
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油品装卸作业时间记录表》,对车台发油次数、时间点进行视频监控倒查,发现该企业在8月11日凌晨00:15-00:45开展发油作业期间,油罐车未同时接驳油气回收管,现场操作工无启动油气回收装置动作,并通过现场询问操作工确认其未按要求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处罚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12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案件启示
汽油等油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因此严控VOCs是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标准均对油气回收作出了强制规定,为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力支撑。
各油品储运单位应提高自检自查管理意识,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油气回收自查检测,做好油气回收装置的日常维护,规范运行油气回收装置,出现不合格情况及时维修,防止自查自测流于形式,全力减少油品储运销造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为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