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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黑龙江哈尔滨市双城区查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日期:2023-10-26    来源:双鸭山生态环境保护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0/26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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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 大气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日,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检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时,将废气排放口11米处的颗粒物监测仪激光器外罩摘下,发现设备里有一张面巾纸团遮挡,激光无法照射进烟囱对颗粒物进行测量,造成颗粒物监测仪不能正常测量。在上述状态下颗粒物实测值为0.8 mg/m?, 工控机软件湿基值8 mg/m?。疑似故意干扰设备的监测环境和人为模拟数据。涉嫌故意干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导致上传监测数据失真。

哈尔滨市双城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6月26日,双城生态环境局邀请三名专家到现场进一步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论证。2023年7月3日,将此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调查取证。2023年8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决定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哈尔滨某环境保护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亮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以及第二款“……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6月6日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仪激光器予以查封,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7月3日将案件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

2023年8月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之规定,决定对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哈尔滨某环境保护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亮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例,直接反映出该企业和运维公司漠视环保工作,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主体责任。本案的查处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增强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于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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