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出席发布会,介绍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司副司长赵莹主持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赵莹: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赵柯司长,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请赵柯司长介绍相关情况。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
赵柯: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今天这个主题还是比较及时的。三天前中央政治局召开了第十次集体学习,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我们今天主题也是一样,法治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准绳。法规司去年关于法治新闻发布会是9月28日,到今天正好是一年两个月零两天,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在过去的一年对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和非常及时的、中肯的、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谢谢大家。
这一年来我们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决策部署,在四个方面狠下功夫,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这四个方面分别是:
第一,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立法,有力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比如说现在我们正在做的工作,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完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的制修订,发布实施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五件部门规章。
二是积极推动新兴领域的立法。比如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保障了碳市场的良性运行。
三是针对突出问题严格法律责任,配合最高法、最高检修订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明确了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比如说环评、监测,还有温室气体排放等领域数据造假的行为,推动形成了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第二,标准基准健康工作方面。通过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健康工作,有效支撑精准治污和科学治污。
一是以标准保障高质量发展。过去的一年发布了58项标准,这样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了2357项。过去一年备案9项地方标准,这样经过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达到了249项。生态环境标准已经成为引领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倒逼行业技术进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支撑。
二是夯实环境基准管理和技术基础。实施《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统筹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环境基准体系。启动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数据库建设。
三是开展环境健康管理的试点。探索将健康风险防控和生态环境管理相结合,已经安排了26个地区和单位来做这项工作,全面完成了去年的全国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监测并发布了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环境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升,超额完成《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的“2022年提升至15%及以上”的目标要求。
第三,持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依法治污。
一是严把源头关,严格贯彻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红头文件和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是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严格实施复议监督,公平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促进规范执法,促进依法履职,维护公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宣传贯彻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为法律的实施奠定群众基础。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主题征文活动,让法治相伴成长,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主题不同对象的法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
第四,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力守护“生态绿”。
一是加强协调督促。会同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召开全国推进会等形式,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指导地方修改相关的配套制度,印发第四批线索清单,评选发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二是完善配套标准,研究制定国家标准,夯实工作基础。比如说农田生态系统、恢复效果评价,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三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今年1—11月,全国共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00件,涉及赔偿金额约40亿元,推动修复了地表水约4800万方、地下水约1000万方、土壤约170万方、湿地约149万平方米、农田约170万平方米、林地约1000万平方米。通过这些修复行动,让我们生态环境更美丽。
下面我很荣幸能够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谢谢。
答记者问
记者:刚刚赵司长提到了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请问生态环境部在配合环境法典的编纂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如何?目前编纂的条件是否成熟?谢谢。
赵柯:谢谢您的提问。常言道:“盛世修典,典载盛世。”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繁荣昌盛的标志和象征。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说了一段话,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后来在2021年的全国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了这句话。我们对标对表认为,生态环境领域是非常适合这个条件的,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实践成就大。我们有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每个人都切身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确实是变好了,空气质量变好了。同时我们也有生态环境立法方面的实践,我们现在国家法律的总数是299件,这是截至到这个月的最新数据。其中环境资源方面的有35件,可以算一下这个占比是比较大的。这为我们法典编纂提供了非常好的文本支持,这是实践方面的基础。
第二,理论指导强。这个理论指导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两个思想都足以支撑生态法典的编纂工作。
所以说无论是从实践还是从理论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条件是非常成熟的。今年9月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立法工作规划,将生态环境法典列入了一类项目。所谓一类项目就是条件比较成熟,在任期内要提请审议的。也就是说,本届人大期间就要提请审议,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审议时间可能还会提前。
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环境法典工作非常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关系到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关系到美丽中国建设的大局。孙金龙书记和黄润秋部长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也就是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前期我们已经组织相关部属单位和大专院校做了一些基础研究,比方说系统整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分析研究。目前,我们正在组织调研座谈,了解基层对法典的需求和对条款的期待,收集地方的意见建议,梳理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研究提出平移、修改、补充等一些意见建议。
结合生态环境管理的实践,我们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也有一些建议。
一是坚持有序衔接,充分吸收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成果。建议全面吸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当中所有有用、有效的条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制度。同时,适当的进行整合完善。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建议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工作的现状,考虑人民群众的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系统修订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条款。编纂一部符合社会实际、有实践基础、可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法典。
三是坚持包容并蓄,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成果。建议梳理党中央的最新指示要求,吸收改革的实践成果,尽力填补立法空白,同时也要维持开放性。因为我们还会有一些新的领域出来,还会碰到过去没有碰到过的情况,对这些情况也需要有预留法律规范的空间。对于未来新兴领域的单行法要留出一定的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力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支持和配合工作。
记者:近年来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果,下一步还有哪些立法计划?
赵柯:谢谢您的提问。立法的成果应该说是非常显著的。这个还得回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有一句话我们都很熟悉,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我们生态文明建设巨大成就的经验总结。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说了“4561”,在“5个经验总结”中,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跟我们生态环境法治是密切相关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我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丰富立法形式,加快立法步伐,推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现在有一个基本的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个基本评价是全国人大提出来的,并且用了三个词来形容: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应该说这个评价是中肯的。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最重要的方面:
第一,宪法。几天以后就是12月4日,是我们第十个宪法日,我们有一系列的纪念活动。在我们读小学的时候就学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生态文明来说,在2018年修订的宪法当中,就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列入其中。宪法为我们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最根本的法律指引,这是我们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最坚实的基础。
第二,基础性的法律。此前我们有“长了牙齿”的环境保护法,创新了环保理念,强化了政府责任,完善了监管制度,加大了惩处力度等,在2014年修订的时候有重大突破。到今年又开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个法典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最终审议,而不是像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项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层级更高一些。生态环境法典是基础性的法律,效力更强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最终审议法律是不多见的,除了宪法以外,还有刑法、民法这些基础法律,生态环境法典也是列入了我们国家基础法律之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
第三,单项法。今年我们通过的单项法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此前还有噪声、固废、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基本上都修订了一遍。这是我们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深刻、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来加大修法的力度。通过这一轮制定、修订下来,生态环境各个领域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今年新出台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与此相关,也就是创新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立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这些都是属于特殊区域流域的立法。通过这些立法全面提升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此外,我们还支持京津冀关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立法,长三角、白洋淀这些流域的立法,以及云贵川的赤水河协同立法,四川和重庆的川渝嘉陵江的协同立法等。通过这些立法,解决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的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
一是全力配合全国人大,编纂好生态环境法典,推动解决法律实施当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
二是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
三是推动法律法规的协同配套,进一步增强法律体系的整体功效。
记者:今年是黄河保护法的实施元年,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生态环境部做了哪些配套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后续还会有什么安排?谢谢。
赵柯:谢谢您的提问。去年这个问题也是我回答的。去年我引用了一句歌词,“长江长城,黄山黄河,在我心中重千斤。”
黄河在我们国家比较特殊,它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摇篮。我们对黄河有着更深的感情。保护黄河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一个千秋大计,跟每个人都密切相关。今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黄河保护法抓住了黄河流域的主要矛盾,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形成了有效的保护黄河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法治建设方面,就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印发了《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通知》,梳理了黄河保护法条款当中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职责。从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完善配套、强化执法等方面,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黄河保护法的实施准备,对于实施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可以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是维护法治统一。对涉及黄河流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对不符合中央关于黄河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法条款规定的,都要进行修改或者是废止。
三是及时完善配套制度。按照黄河保护法规定,制修订相关的配套文件。比方说已经发布了《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这是黄河保护法的配套文件。几天前《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一直到12月24号,大家都可以提意见。同时,我们还配合其他部门开展了黄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等一些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还指导地方做好地方立法和制度配套工作。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上周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经启动了,进驻的五个省当中有三个省是跟黄河密切相关的,河南、甘肃、青海,都是涉及黄河流域的重要省份。
我们还将继续拍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警示片,深入推动“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持续推动流域的“清废行动”和尾矿库污染防治,着力防范重大生态风险,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推进县级城市和县城黑臭水体的治理等。
记者:今年是我国第一项环境标准出台50年,这50年来我们国家在环境标准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有哪些实际的进展?
赵柯:谢谢您的提问。1973年11月17日发布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这个来由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在周恩来总理的关心支持下,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回来以后感受很深,1973年开始筹备我们国家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排放标准组,开始了我们国家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当时是1973年1月8日,此前都没有标准。这个标准也很特殊,是在8月份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审议通过的,11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基建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当时没有国家环保局更没有生态环境部,我们机构还没有“出生”。这个标准是1973年11月17日发布的,这是它的生日,到今天应该是50岁13天。从第一项标准发布到现在,我们的标准工作已经走过了50年的历程,虽然年过半百,但是对于标准工作来说还非常年轻,是正青春的状态。
回顾这50年,有几方面进展:
第一,标准的数量大幅增加。从1件到2882件,2882件是我们累计发布的标准总数,中间还修订废止,现行有效的有2357件,这个数量的提升是非常大的。
第二,标准体系的扩充。由单一的标准发展成现在的“两级六类”,两级就是国家级和地方级,六类就是生态环境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标准、基础标准、管理技术规范,一共六类标准。这六类标准当中,质量标准(由于土壤的特殊性,它是风险管控标准)是核心,我们工作重点就是围绕着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来做工作,相应标准体系核心也就是质量标准。而污染防治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一个途径。其他的标准,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等,都是为保障前面提到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防治标准提供基础支撑和服务。
现行这个标准体系,已经覆盖了各类环境要素和管理领域,体系结构比较完整,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准体系基本建成,这是我们的一个判断。
第三,技术水平的提升。目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种类,与国外同类的技术法规基本相当。标准的技术内容、途径也与国际接轨,限制指标已经达到了国际中等先进水平。其中有一些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比如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50年来,标准作用是非常大的,引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转型,倒逼了技术经济的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支撑了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助力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了环境质量的大幅度改善,这其中标准有重要贡献。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推进标准工作。
一是要强化与重大政策、法律制度的配套衔接。标准不能自说自话,必须要与我们政策、法律制度联系起来,找准标准实施的途径和作用的节点。尤其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们的标准要在其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二是要推动标准体系的优化升级。补齐缺项和短板,扩大覆盖的领域,增强协调性和兼容性,提升技术水平,强化风险的防控。
三是要大力支持地方标准的发展。要提升地方标准对各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支撑水平。
四是要夯实标准的科学基础。深入研究解决标准一些共性的技术问题,全面提升标准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
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八年,请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接下来有哪些工作重点?能否介绍一些典型案例?
赵柯:谢谢您的提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目前已经走过了八年的历程,应该说阶段性目标已经顺利完成了。责任明确、途径顺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这是当年设定的目标,现在基本完成。
我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刚才说现在我们国家法律有299部,其中有好几部当中都已经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比如说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当中有了明确规定,为我们工作也奠定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基础。
我们统计了一下,有22个省的地方性法规也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给地方开展工作也提供了支撑。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等13家单位,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还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了10个技术文件,比方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6项国家标准,比方说总纲等;我们还有3个标准现在已经通过了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正在走标准发布的程序。
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也印发了一些指导文件,这些指导文件的内容涉及到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面,对工作有非常强的支撑和保障。地方发布了接近460项配套文件,这个数量也不少。
二是强化指导调度,推动工作深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工作连续三年被纳入中央对于省级党委和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所有省份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地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还有24个省纳入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范围。
生态环境部还印发了四批线索清单,共计线索3.2万条,交给地方核查办理。生态环境部还指导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比如说青海木里矿区的生态破坏案,还有宁夏美利纸业的污染案等一些重大案件。
三是狠抓案例实践,提升数量质量。案件办理的数量是逐年增加的,我们也有一个统计,年平均增长率是150%。截至目前,试行以来全国办理的案件总数是3.22万件,这是数量的提升。结案效率也在提高,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鼓励赔偿的自主修复,推动案件高效办结。截至目前,全国共结案近2万件。我们还评选了典型案件,发布了三批十大磋商典型案例,一些地方像江苏、重庆、贵州、广东等省份也发布了本地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示范引领,来提高案件的质量。刚刚南方日报的记者也提到了案例,我在这里也有一些可以给大家展示的图片。
江西省吉安市某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情况
这是一个修复以后的画面,这个画面一看就比较绿色,看起来非常舒服。这是其中一个案件,是由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办得很好,是一个循环经济产业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污所导致的。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了这个园区的环境污染严重,园区内的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的群众反应强烈。我们发现以后,首先让地方处理,有行政处罚,也有拘留。接下来就是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机关、司法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了一致,总共涉及的金额是3800多万元,由企业分批支付。对地块采取了按季节轮种非食用作物的方式,对土壤当中的重金属进行吸附。大家所看到的画面就是种了非食用作物以后的画面。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是如何确定多个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还有分期赔付,先行修复,在这三点上面是有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在本案当中,允许赔偿义务人分批次履行业务,不仅坚持了损害赔偿的原则,而且兼顾了赔偿义务人的长远发展,避免了将企业一棍子打死。因为一棍子打死以后,企业破产了,生态环境就没有人负责了,没有钱修复了。通过分批赔付的方式,实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河北省邯郸市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公开听证现场
第二个案件,这是一个会议的场面,这个会议是听证会,在这次磋商当中是通过召开一个听证会,以这样一种形式最后达成了协议一致。这个案件的办理是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他们办得非常好。在邯郸市有一个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因为运维不当,导致数据超标。在办案过程中,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市里的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机构参与是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当地解决,这是比较好的做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并且采取了听证会这种形式,来听取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以及其他周边群众的合理诉求,对公平公正地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好的典型意义。
同时,本案在资金的使用上也有一定的创新性。赔偿权利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赔偿金一部分用于超标排放的受纳河体,开展功能性的建设和环境修复,另外一部分用于企业应急能力的提升,让企业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
昆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建设启动仪式
第三个案例是江苏昆山的,这张图片是一个基地的启动仪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院和高新区办理了非法倾倒有机溶剂的案件。这个案件是江苏省首例企业刑事合规的成果被法院采纳,作为酌定情节案件。在这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山高新区等单位,与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提出了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600万元的赔偿金,用于环境应急处置以及昆山市生态环境损害教育基地的建设。
此外,企业还主动承担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警示宣传教育的费用,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合规审查,并且审查合格,昆山市检察院对该公司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本案的亮点在于这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合作,督促企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在办理过程中,将生态损害赔偿的情况作为涉案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酌定裁量情节,将损害赔偿与企业的刑事合规审查结合起来,促进企业进行环境合规的整改,对于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个基地建设以后,有助于提升老百姓的环境意识,公众有休闲的场所,也是提升了群众的幸福指数。
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违法排污现场
第四个案件,是发生在广东中山的一个案件。广东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院办理了这个案件,也办得非常好。它是一个铜业公司违法排放污水。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生态损害赔偿的刑事和民事互动,通过同步追究违法企业的刑事、行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严惩违法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当地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两轮磋商,鉴于该公司长时间恶意违法排污,所以主张了惩罚性赔偿。同时,会同水利部门开展替代修复。
因为本案涉及到的企业长期违法,所以主观恶性非常强,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和遏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以惩促防、促治、促改。大家看到的这张图,就是案件发生时进行调查的场景。因为违法性质严重,所以特点就是惩罚性赔偿,加重责任。
除了这四个案件,地方还有很多办得很好的案件,限于时间关系,不一一举例。如果大家对案件感兴趣,我们可以提供线索,大家去现场看一看会更加直观一些,新闻报道的可读性也会更强一些。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强化督导考核,压实地方党政的主体责任,继续开展案例实践,积极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记者:根据今年国务院立法规划要求,会制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进展情况如何,条例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赵柯: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去年也回答过,当时用了一个词叫做“待审未定”。今天我用一个词叫“呼之欲出”。
碳排放权交易是一个新生事物,对相关制度出台,我们也是持非常审慎的态度。这个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优势在于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管理目标,它也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且非常核心的政策工具,也是国际上一个通行的做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市场建设工作,条例多次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立法机构也在抓紧推进。我们生态环境部门也配合立法机构做了很多工作。我们所做的工作主要是结合碳市场建设情况、总结地方经验、借鉴国外立法情况,提出了条例的草案。这个条例就是要构建一个科学、规范、有序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体系。去年9月新闻发布会上也介绍了相关制度建设的一些考虑。
今年又有一些新的情况,我们要把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会议、文件等考虑进去,比如说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等。碳市场运行又经过了一年,这一年中有一些成败得失,这些运行情况有哪些不足、有哪些运行好的,在条例当中也应有所体现。今年我们重点在对原来的草案条款做了一些优化,主要是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双碳”目标本身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大会议上的宣示,是党中央的决策。
第二,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我们新增了一些条款,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从实践来看,的确还存在一些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客观情况。针对这些情况,需要相应的制度措施在条例当中有所反映,要回应实践当中出现的情况。
第三,强化法律责任。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要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目前这个条例的出台已经到了最后阶段,让我们拭目以待。
除此以外,我们还进行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其他的制度建设。比如说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我们还配合最高法,最高检修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适用于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入罪标准。通过碳排放数据造假入刑的方式,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保障碳市场数据的质量。
记者:我的问题是今年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并实施,这部法律有哪些特点,生态环境部将如何保证这部法律更好实施?谢谢。
赵柯:谢谢您的提问。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横跨我国六个省区,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是一个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强风险防控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特殊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的现实需要。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于加强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或者说有几个亮点。
第一,确定了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自然原则就是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第二个原则是优先原则,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第三个原则是科学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第二,确定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协调机制,明确了国务院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青藏高原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的责任。要求各个地方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的六个省区要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的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统筹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强化生态风险防控。
第四,完善了保障和监督的措施。比方说鼓励和支持涉及青藏高原的科学考察,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明确了财政金融税收生态补偿等支撑政策。
我们还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进行了梳理,经过梳理,有四个方面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相关。
第一,从严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主要是相关省级政府,要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主要是针对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带来的生态风险,规定相关的制度措施,比方说对气候变化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比方说对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比方说对重要冰川封禁和冻土保护,以及一些重大生态工程影响全生命周期的监测等制度措施。通过这些制度措施,推动构建高效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制度体系。
第三,进一步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科技研究,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入侵。
第四,严格控制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的活动。比方说采矿、采砂等。
下一步,我们将从法治建设的角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支持地方制定配套文件。积极支持地方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相关规划等配套文件的制定,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地方相关立法和制度配套建设。
二是强化落实监测评估,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推进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监测网络体系建设。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监测、区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监测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按照法定职责,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落实、落地,行之有效。
记者: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即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行,请问这部法律有哪些新的提法和亮点呢?对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怎样的意义,生态环境部接下来将开展哪些配套工作来推进“立改废”工作。
赵柯:谢谢您的提问。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海洋孕育了生命,连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是海洋大国,我国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涉及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海洋强国建设。建设海洋,发展海洋,要走出去,从浅蓝走向深蓝。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配合立法机构,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顺利完成了修法任务。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了实践经验,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系统强化了海洋监督管理。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
第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还有很多制度创新和一些务实管用的措施。
一是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政府责任,明确了职责,规定沿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
二是突出陆海统筹,统一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过去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因机构的原因是分开管理的,有一些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这一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我们把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完全统一了。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打通岸上和海里两个方面。
三是注重综合治理,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的行动方案。地方层面,也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管辖海域的实施方案,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
四是严格排污许可,进一步细化了排污许可制度,规定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五是强化了入海排污口的监管,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排污口监测,规定了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
下一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我们重点做好以下的工作:
第一,组织宣传,我们已经起草了宣传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地方涉海省份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准备。
第二,组织制定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配套文件。比如,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设置实施导则等,需要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保障其实施。
第三,推动制修订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一些行政法规,通过制修订配套的行政法规,切实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落到实处。
赵莹: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