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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方案》发布!

日期:2023-12-06    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2/0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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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减污降碳 环境治理 绿色低碳

亳州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出台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出台的《安徽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方案》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按照“突出协同增效、强化源头防控、优化技术路径、注重机制创新、鼓励先行先试”的原则,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愿景,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强生态”,提升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合度,以碳达峰行动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治理,以生态环境治理推进高质量达峰,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经济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力争下降13.5%。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累计达到3654吨、227吨、6462吨、845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进一步下降,努力形成若干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碳达峰与空气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积极成效;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二、 主要任务

(三)加大源头防控力度

1.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国家、省减污降碳分类指导政策,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控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落实皖北地区“四化同步”发展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大力推进过剩产能退出。依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认真执行《安徽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能耗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按照国家设定的项目准入类别,引导产业向“专精特新”转型,提高“亩均效益”。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能源,争创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引导新改扩建工业窑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散煤基本清零。同步推进“减煤增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到2025年,煤炭消费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有序建设环境友好型集中连片风电项目,发展生物质能和其他新能源,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建设。到2025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99.45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8%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4.加快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加快绿色产品推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绿色创建行动,到2025年,90%的市级和70%的县级党政机关达到节约型机关标准,(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绿色学校创建比例达85%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力争创建1-2家绿色商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6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绿色社区创建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力争60%以上城乡家庭初步达到绿色家庭创建标准(责任单位:市妇联)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碳普惠”机制联动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聚力攻坚重点领域

5.推进工业领域协同增效。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推广绿色设计,探索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产品分销以及回收处置利用全产业链绿色化,加快工业领域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利用全流程绿色发展。推进工业节能和能效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依法实施“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技术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落实)鼓励重点行业企业探索采用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工艺,积极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在工业领域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6.推进交通领域协同增效。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和“公转水”,进一步优化调整运输结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到2025年,新增及更新的城市公交车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提高城市寄递物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比例,到2025年,新增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比例超过50%。(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全面实施船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加快推进码头和船舶岸电系统改造,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等)按国家、省要求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增效。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合理控制城镇建筑总规模,加强建筑拆建管理,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实施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建设。适时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发展,引导各县区因地制宜推进热泵、燃气、地热等清洁低碳取暖方式。实施绿色高效制冷行动,大幅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各县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开工建筑面积的40%以上。新建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比例达5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统筹考虑减污降碳要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8.推进农业领域协同增效。协同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能减排与污染治理。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提高氮肥利用效率。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主产区规模水产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在农用农业领域大力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绿色用能模式,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加快绿色高效农机应用推广,研发增汇型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到2025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提高到85%。(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9.推进生态建设协同增效。深入开展“四旁四边四创”国土绿化提升行动,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适时开展林业碳汇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不低于15.6%,森林蓄积量达到800万立方米。加大对全市各国家级与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涡河、西淝河、北淝河等为中心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湿地生态系统与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力度,强化湿地用途管控,推行森林、草地、河流、湖泊休养生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按要求推动县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完善城市绿色生态网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态廊道和生态缓冲带,优化城市绿化树种,降低花粉污染和自然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优先选择乡土树种。(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进一步提升城市水体岸线保护率,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研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县区争创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探索开展生态改善、环境扩容、碳汇提升等方面效果综合评估,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与净化功能。支持鼓励争创国家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五)持续优化环境治理

10.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加大挥发性有机物(VOCs) 与氮氧化物减排力度,统筹考虑治污效果和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按照国家、省部署,开展35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水泥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引领性绩效标准进行改造,实施玻璃、砖瓦等行业深度治理,开展火电等行业碳排放绩效分级管理试点,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双控”改造提升工程试点。VOCs治理优先采用源头替代、废弃溶剂回收利用等措施。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节能降耗,提高设备自动化智能化运行水平。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逐步淘汰氢氯氟烃使用。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协同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11.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实施重点行业废水循环利用提升行动,提升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水平,降低废水排放量,探索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推广新机制,推进新、改、扩建的产业园区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推动建立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到2025年,再生水利用率达25%以上。(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推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和污泥处置水平。探索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测算,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推行城市污水治理“厂、网、河”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在污水处理厂推广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以资源化、生态化和可持续化为导向,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或分散式治理及就近回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

12.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控制。科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优先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农药、化工等行业重度污染地块优先用于拓展生态空间。鼓励绿色低碳修复,优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路线,注重节能降耗。(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研究利用废弃矿山、污染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3.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控制。适时建设“无废城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基于区域和固废特点的产业发展路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加强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恶臭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动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和利用设施建设,开展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2023年底前实现城市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推动快递、外卖行业包装“减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深化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利用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深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培育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规范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积极探索模式创新

14.开展区域和城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立足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加快探索区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效模式,助力实现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目标。探索城市减污降碳推进路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15.开展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根据自身主导产业、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碳排放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促进园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推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焚烧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6.开展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积极支持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争创国家减污降碳试点。鼓励企业强化工艺改进、能源替代、节能提效、综合治理等措施,有力促进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大幅减排,显著提升环境治理绩效,实现污染物和碳排放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行动,努力打造一批“双近零”排放标杆企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七)强化支撑要素保障

17.加强协同技术研发应用。围绕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和传统产业绿色转型需要,探索开展新型储能、资源化利用、能效综合提升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18.健全减污降碳协同管理。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碳排放交易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等规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核查机构等责任主体的监管。研究探索统筹排污许可和碳排放管理,衔接减污降碳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19.强化减污降碳经济政策。落实绿色低碳投资项目和协同技术应用的财税政策支持,建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省、市、县合力支持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大力发展气候投融资和绿色金融,用好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基金,采用贴息和绿色担保奖补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减污降碳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亳州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等)积极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亳州中心支行等)落实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强化阶梯水价、电价、气价运用,落实分时电价,实施差别化电价,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消耗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碳中和债券等融资工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人行亳州中心支行等)

20.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完善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逐步开展温室气体监测,探索开展温室气体监测区域组网观测。按照国家、省要求,适时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依托移动源环保信息公开、达标监管、检测与维修等制度,紧密对接国家、省政策,适时推进落实移动源碳排放核查、核算与报告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等)

三、组织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扛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系统推进相关工作。要明确时间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减污降碳各项重点举措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宣传教育。将绿色低碳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业务培训,提升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管理人员能力水平。选树减污降碳先进典型,引导全民积极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科普活动。利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提高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

(十)强化监督考核。统筹考虑减污降碳要求,逐步提升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指标分解协同度,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级生态环境相关考核,逐步建立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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