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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政策解读

日期:2023-12-12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2/1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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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垃圾 固体废物 固废处理

现将《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的实施,全省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传统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和填埋处置方式,不仅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浪费了许多可以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此,我厅近年来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联合省经信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并于2021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综合利用产品已涵盖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再生水稳混合料以及再生砖、再生砌块等再生制品。但是,由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力度不足、标准体系不完善以及市场认可度低等诸多因素,一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仍然存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销售与落地难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最后一公里”瓶颈亟待解决。

2022年9月29日,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要求,我省修订出台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以及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办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因此,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措施,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生态文明理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新要求,进一步打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最后一公里”瓶颈,解决因后端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受阻,影响前端建筑垃圾受纳处置的问题。同时,出台《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推动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加快将我省打造成为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表率,真正达到变废为宝,实现绿水青山。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实施意见》分总体要求、主要措施、保障措施三个部分12项要求措施以及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并明确提出要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为目标,打通建筑垃圾产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

第二部分为“主要措施”:主要从强化项目建设保障、大力推进分类利用、严格产品质量管控、积极拓宽应用领域、做好各方协同推广、完善支持政策措施、持续强化科技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八个方面落实相关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明确。在强化项目建设保障方面,明确要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并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大力推进分类利用方面,明确要求落实《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更好地推进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在严格产品质量管控方面,重点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管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积极拓宽应用领域方面,鼓励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并明确要求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做到能用尽用,同时考虑到各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实际产能等问题,不对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综合利用产品的最低使用比例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地市结合实际向社会公布。由此,既考虑各地实际,又突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在做好各方协同推广方面,分别规定了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的义务,并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要求,分解到可研、招标、采购、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有利于《实施意见》的落地施行;在完善支持政策措施方面,明确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等目录,并对政府采购、税收优惠、奖项评比等作出具体要求;在持续强化科技创新方面,鼓励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标准体系,鼓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方面,明确要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大做强产品生产和利用市场,开展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育,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纳入“无废城市”星级评定内容,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创造更优质的发展环境。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主要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数字赋能、强化宣传引导等“三个强化”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明确。一是在组织领导上,进一步明确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责任和义务,要认真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定期公布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及其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褒扬激励。二是在数字赋能上,重点是加快推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迭代优化和推广应用,实现数据信息归集以及网上供需交易撮合服务,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市场环境优化。三是在宣传引导上,重点是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宣贯力度,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营造良好氛围。

同时,参照北京、上海等地经验,组织编写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及质量标准参考目录(第一版)》,作为《实施意见》的附件及组成部分,明确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种类、适用部位以及各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景观、交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水利等工程中的推广应用以及落地见效,有效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此外,还在附件说明中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定义、标准具体适用以及目录调整公布进行了明确。

三、解读机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571-8105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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