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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设施当摆设,一企被罚32万

日期:2023-12-22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2/2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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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治理 工业废气 大气治理

日前,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了一起“12345”平台接群众投诉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响应,严厉查处某企业逃避监管排放废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例。

案情回顾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2023年3月10日,群众通过“12345”平台投诉,反映“株洲科盟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期间异味扰民。”接报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属实。

经调查,该企业电泳线车间和涂装车间正在生产,但因其喷淋系统抽水电机损坏,喷淋塔处于无水状态,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VOCs废气未得到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且车间烘干工序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进行。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气达标排放,并要求对烘干车间按规定进行密闭,有效减少对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依法查处

现场固定证据

经查,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该企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烘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确定的裁量标准,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涉事企业无视法律规定,不落实环保管理制度,心存侥幸,顶风作案,让环保设施成为“摆设”“门面”,未能切实发挥治污效用,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反映出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群众投诉举报是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金矿”“富矿”,通过群众反映线索,进一步扫除监管盲区,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强化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提升,提高群众环境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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