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云南昆明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内容工作目标为云南昆明市要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管理、治理、处罚责任,治理水平稳步提高,解决影响群众满意度噪声突出问题,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
内容提到,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按照国家、云南省的要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昆明主城各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滇中新区、阳宗海风景区)和安宁市于2023年完成;其余县区于2024年6月前完成。探索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昆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强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做好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引导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
全文如下:
昆明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污防办〔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做好噪声污染防治,解决群众身边突出噪声问题,提升声环境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等国家16个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省级部门印发的《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为导向,以“强基础、补短板、建机制、抓落实”为工作重心,立足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结合各类噪声特点,分类管控、综合施策,循序渐进、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建宁静和谐的美丽昆明。
(二)工作目标
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管理、治理、处罚责任,治理水平稳步提高,解决影响群众满意度噪声突出问题,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 加强声环境管理基础,促进逐步改善
(三)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1、 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按照国家、云南省的要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昆明主城各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滇中新区、阳宗海风景区)和安宁市于2023年完成;其余县区于2024年6月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依据实际需求和评估情况,及时调整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负责)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探索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和声环境管理需要,探索昆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职责负责)
(四)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 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昆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各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4、 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治理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创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水平(开展噪声管理“一张图”、城市噪声地图,建立噪声实时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 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污染
(五)加强规划引导
5、 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负责)
6、 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控制。公路建设应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铁路运输要求,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完善民用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周边城市规划控制的协调机制,推动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划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负责)
7、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临街地块新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交通干线、沿线的新建民用建筑,首排宜优先安排非噪声敏感建筑物。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合理安排临街房间的使用功能,临街房间不宜布置卧室。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周边配套设施,并因地制宜利用绿化带、声景观等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按职责负责)
(六)统筹噪声源管控
8、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针对投入使用后噪声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经营)单位及时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后评价结果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企业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类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9、 紧抓产品质量监管,推广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加强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处置;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鼓励低噪声设备、工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设施结构、操作方式,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四、 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管理
(七)强化工业噪声监管
10、 强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做好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引导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设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按职责负责)
11、 加强开发区管控。鼓励开发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八)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12、 稳步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将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的噪声排放要求深度衔接,并加强监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 加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强化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编制昆明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要求发布和动态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 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九)强化施工管理措施
14、 落实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从安全文明施工、降噪资金投入、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等关键环节落实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督促整改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类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和绿化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类建设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15、 加强施工设备噪声管理。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进行限制或禁用。根据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及各级要求,推广使用先进施工工艺设备,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场地和施工设备制定减振降噪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6、 完善施工噪声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指导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沟通交流和共建机制,在做好噪声污染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探索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经济补偿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类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和绿化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类建设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十)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7、 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施工作业的,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噪声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土方作业、桩基作业等高噪声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信息公示公告,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声源位置的布局,在能反映建筑施工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大影响的位置布设点位,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设置噪声超标报警功能,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系统联网,实现噪声实时监控,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类项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和交通设施类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和绿化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类建设项目、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类建设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类项目、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配合)
18、 严格夜间施工管理。完善建设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出具和备案工作,明确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工程量和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并切实落实施工现场查验工作。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单位科学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夜间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的噪声管理和污染防治。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定期通报施工噪声投诉和违法处罚情况。将建设(施工)单位噪声投诉和处罚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和信用扣分,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对屡禁不止、情节恶劣的建设(施工)单位夜间施工时间和次数进行合理控制。每年发布辖区内重点建筑施工场地名录,并动态更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按职责负责)
六、 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十一)明确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19、 落实“后建服从先建”原则。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到其交通运输噪声影响的,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由后建方的建设(经营或维护)主管部门督促建设(经营或维护)单位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针对全市交通运输噪声热点投诉道路开展“一路一策”专题研究,开展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噪声影响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十二)加强车船路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20、 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根据声环境保护要求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研究禁鸣路段设立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机动车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行为。严厉查处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改装排气管,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限行规定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严查机动车“炸街”和“消声净路”专项行动。配合相关部门根据沿线噪声敏感建筑物数量及分布细化货运车辆管控措施,科学优化货运车辆通行路线和通行时间,降低道路交通运输噪声的影响。(市公安局负责)
21、 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改造养护。城市道路改造时,鼓励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降低道路交通运输噪声。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声屏障的设计、施工应兼顾绿色低碳理念和美化城市景观效果;加强现场巡查,及时修缮破损路面、松动井盖、雨水篦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22、 推动船舶噪声治理。加强市域内江河、湖泊船舶行驶、码头噪声监管,推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市滇池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十三)强化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23、 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依据规定开展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障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24、 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动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震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四)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
25、 实施协同管控和政策引导。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参与)
26、 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推动对民用运输机场噪声影响、航空器功率—噪声—距离关系、民用航空器噪声图谱绘制等开展研究,推进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仿真预测系统自足研发。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推动在昆明长水机场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参与)
七、 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五)严控营业场所噪声管理
27、 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加强对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文化娱乐、体育、餐饮、超市等场所监管,通过科学选址、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内容,督促商超、餐饮、酒吧等营业场所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营业场所证照监管。严禁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加强劝导餐饮场所大声喧哗导致噪声扰民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酒吧和KTV等娱乐场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酒店和体育场所、市商务局负责商场和超市等商业场所、其他经营场所按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配合)
28、 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十六)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9、 细化公共场所管理措施。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减少或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市公安局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30、 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指导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按职责负责)
31、 强化学校噪声管理措施。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学校音响器材,对使用时间、朝向、音量以及假期期间的使用等提出管理要求,优化各类广播及音响设备布设位置和朝向,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鼓励使用低噪声或定向音响设备,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噪声影响。(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十七)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32、 落实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载明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明确具体分贝值范围),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隔声减震降噪措施(原则上不能将隔声窗作为唯一降噪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竣工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3、 细化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对产生的环境噪声要采取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生产活动。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告知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及禁止施工时段,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属地社区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体育锻炼、饲养宠物及开展殡葬活动等其他非商业活动,应采取有效减噪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产生干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34、 提升社区自治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35、 推动建设宁静小区。依据国家建设宁静小区要求,开展宁静小区创建试点工作,于2024年6月前完成。出台昆明市宁静小区创建指标体系,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大宁静小区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与度。鼓励各地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创建成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加分项。(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文明办按职责负责)
八、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十八)健全法律体系和标准规范
36、 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结合昆明市实际,开展昆明市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适时推进《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按照省级部门要求推动昆明市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民用机场管理、建筑施工场地管理、娱乐场所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修订过程中,与《噪声法》有效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37、 完善地方标准与规范。按照《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制定《昆明市宁静小区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在相关地方性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和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十九)加强科技支撑
38、 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大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及监测领域的科研支持,噪声与振动控制科学研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39、 提升科研能力与管理水平。开展震动与低频噪声污染防治研究,推动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提升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九、 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监管执法
(二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40、 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按照先评估再定点位的原则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及省级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昆明市主城区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其余县区根据管理需要,统筹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1、 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按照省级要求统一完成功能区国家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鼓励其他县区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工作,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42、 严格噪声污染执法。噪声执法部门将噪声污染相关执法活动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优化执法检查的内容、频次,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43、 提升基层噪声污染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噪声污染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化监管作用,强化噪声网格化监管。(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44、 开展专项整治。以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投诉重点领域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噪声投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 明确防治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45、 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各地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通过信息调度、联合会商督导、综合惩戒等举措,推动市直相关部门长效、常态开展噪声污染监管协调联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46、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公安部门投诉;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47、 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考核评价。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通报、约谈,限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二十三)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48、 加强噪声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噪声相关技术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9、 鼓励对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扬范围,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市生态环境局,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二十四)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50、 营造社会文明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社区、企业等普及活动,提升市民宁静素养。(市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51、 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参与)
52、 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倡导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