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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日期:2024-02-26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2/2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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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体废物 工业固废 固废治理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广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工作。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管理名录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公布。管理名录应当明确废物代码、废物类别、小类代码和废物名称等内容,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内容指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管理系统填报、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移出单位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补录所有转移信息。移出单位在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在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报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运达地等信息。

全文如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环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5月1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效监督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管理名录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公布。管理名录应当明确废物代码、废物类别、小类代码和废物名称等内容,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建设运行维护深圳市智慧环保平台固体废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管理系统填报、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移出单位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补录所有转移信息。

第六条 移出单位在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在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报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运达地等信息。

第七条 运输单位应当在核对电子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后,方可开始运输。运输单位应当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运抵电子转移联单载明的接收地点,并交付给接收单位。

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当核对电子转移联单相关信息,经核对无误的,在电子转移联单废物接收单位信息一栏中确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接收数量,填报废物处置方式等信息,并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经核对发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运达地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接收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九条 运输单位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下同)次同时为多个移出单位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每个移出单位应当各自填报、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一车次仅为一个移出单位转移多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以填报、运行一份电子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报、运行一份电子转移联单。

第十条 移出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转移联单,以作为转移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目的,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从移出单位的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单位并移入接收单位场所的活动。

(二)移出单位,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发生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中转回收单位以及以工业集聚区为申报主体的单位。

(三)运输单位,是指承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从发起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四)接收单位,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货人,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分拣、转运、利用、处置单位。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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