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宁夏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布关于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扩建总规模5000m³/d(一期2500m³/d,二期2500m³/d),土建一次性建设,设备分两期建设,本次只针对一期进行评价。项目采用格栅+调节池+A/O+MBR+消毒处理工艺,主要拆除原有污泥池、污泥脱水车间等,新建污泥脱水车间、综合设备用房、污泥池等建(构)筑物,购置预处理除磷沉淀系统、缺氧反应器系统等设备。项目总投资2634.68万元,均为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
内容提到,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通过设置洒水抑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篷布遮盖、加强机械的保养维修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试压废水和生产废水。试压废水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不外排。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可回收建筑垃圾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建筑垃圾统一清运至政府指点地点。
全文如下: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委托宁夏汇岩达环保节能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10-640121-17-01-579330。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扩建总规模5000m3/d(一期2500m3/d,二期2500m3/d),土建一次性建设,设备分两期建设,本次只针对一期进行评价。项目采用格栅+调节池+A/O+MBR+消毒处理工艺,主要拆除原有污泥池、污泥脱水车间等,新建污泥脱水车间、综合设备用房、污泥池等建(构)筑物,购置预处理除磷沉淀系统、缺氧反应器系统等设备。项目总投资2634.68万元,均为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通过设置洒水抑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篷布遮盖、加强机械的保养维修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恶臭气体。恶臭气体经生物过滤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试压废水和生产废水。试压废水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不外排。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生物除臭系统废水和化验室仪器设备清洗废水。废水全部集中收集后直接进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的尾水经消毒处理后,尾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一级A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类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螺旋压榨机、产水泵和立式搅拌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维护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可回收建筑垃圾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建筑垃圾统一清运至政府指点地点。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MBR膜、栅渣、沉砂、污泥、废包装袋)和危险废物(废液)。MBR膜交由厂家回收处置;栅渣、沉砂和污泥交由宁夏塞上湖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作为废旧资源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交由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局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局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