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安徽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
内容指出,建立以社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寄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等工作。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相关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农村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6楼市容环境管理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邮箱:lascgjsrk@126.com;
(四)联系人:杨盼盼,联系电话:0564-3377829。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0日
关于《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局起草了《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此后,住建部稳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要达到35%以上。2021年,住建部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建城〔2021〕58号),对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进行细化量化,并按季度进行评估。
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要求。2021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5号)“二、主要任务”、“(四)完善配套政策。”“1﹒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设区市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规范实施的轨道,到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点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此,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是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实需要。2021年1月,我市制定政府规章《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生活垃圾四分类处理的各项制度措施。随着国家和省对垃圾分类工作系统性、综合性、规范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市现行《办法》存在源头减量措施乏力、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约束力度不够严格等问题,不能满足当前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实际需求。为更好地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设无废城市,有必要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理顺政府、社会、企业、居民等各方主体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条例》被列为2023年度立法计划调研类项目。市城管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在对《办法》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立法调研工作。今年初,《条例》被列为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类项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
二、立法过程
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等,同时参考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
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我局成立了专门的立法起草小组,4月底梳理汇编了立法参考依据,并完成《条例》初稿,在仔细研究、多次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及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32条,采取章节条款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处理原则、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促进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运及处理单位规定、禁止行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立法形成科学、专业、协调的垃圾分类处理机制。促进建立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
(一)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明确部门职责。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牵涉面广,过程复杂,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为此,《条例》在第五条明确了城管、发改、生态环境、商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邮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明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为保障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的区域、单位情况,确定了管理责任主体,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五)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效率,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条例》第三章从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限制过度包装、实行限(禁)塑令、废弃物减量、绿色办公五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
(六)法律责任的设定。《条例》分别从未配套建设、违反分类投放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等方面给予明确处罚规定。同时《条例》本着与上位法不重复的原则,在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将在《条例》通过后,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处罚条款进行统一宣传。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消纳设施、场所,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指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关数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导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引导餐饮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利用等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示范表彰】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激励引导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宣传科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水平。
第八条【共同推动】建立以社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
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寄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十二条【限制过度包装】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
第十三条【实行限(禁)塑令】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四条【废弃物减量】大力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剩余打包。
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费用品。
第十五条【绿色办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分类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分类投放。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物质奖励、发放分类垃圾袋等方式,激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商铺、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为责任人。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铁路、铁路,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责任人信息等内容;
(二)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未达标整改制度】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签订分类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混合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分类收运处】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义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对分类运输车辆、船舶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分类处理单位义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等,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企业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二十三条【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相关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农村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其他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评估。
节约型机关创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应急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员职责】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劝阻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配套建设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分类投放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既有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