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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变更获批

日期:2024-05-1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5/1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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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 污水管网 环保工程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变更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的批复。

内容指出,为推动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改善沅江水环境,提升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议意见,同意实施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沅陵县五强溪镇、大和坪乡、火场土家族乡、七甲坪镇、明溪口镇、二酉苗族乡、北溶乡、深溪口社区、借母溪乡、凉水井镇、麻溪铺镇。项目总用地面积17947㎡。主要建设内容为:近期新建19座污水处理厂,近期设计总规模为5325m³/d,近期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道59.118km,污水提升泵站39座。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8135.36万元,工程费用22642.51万元,工程其他费用3581.73万元,预备费1292.71万元,建设期利息569.4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48.95万元。

全文如下:

关于变更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的批复

沅发改审〔2024〕66号

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变更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2020年9月11日以沅发改行审字〔2020〕105号文件批复,并于2021年7月8日以沅发改行审字〔2021〕40号、2023年11月2日以沅发改审〔2023〕250号文件进行了变更批复,现根据请示变更的内容予以变更,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此次变更批复文件为准,原批复文件(沅发改行审字〔2020〕105号)(沅发改行审字〔2021〕40号)、(沅发改审〔2023〕250号)作废。

一、为推动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改善沅江水环境,提升乡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决议意见,同意实施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

二、项目名称: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

三、项目代码:2020-431222-78-01-055478。

四、建设单位: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项目建设地点:沅陵县五强溪镇、大和坪乡、火场土家族乡、七甲坪镇、明溪口镇、二酉苗族乡、北溶乡、深溪口社区、借母溪乡、凉水井镇、麻溪铺镇。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17947㎡。主要建设内容为:近期新建19座污水处理厂,近期设计总规模为5325m?/d,近期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道59.118km,污水提升泵站39座。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8135.36万元,工程费用22642.51万元,工程其他费用3581.73万元,预备费1292.71万元,建设期利息569.4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48.95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级扶持、补助等政策性资金及社会资本方投资。

八、相关文件依据:沅陵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常务会决议书;沅陵县财政局出具的《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沅陵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关于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黄秧坪污水处理厂)用地审查意见》;沅陵县五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出具的《关于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黄秧坪污水处理厂)用地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情况说明》;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的审查意见》;华伦博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沅陵县乡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

九、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对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十、节能:原则同意相关节能措施,下阶段要按照有关要求,强化节能方案设计。

十一、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等,均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标准,依法全部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十二、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33号),本项目实行代建制。请严格按照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十三、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搭车建设或变相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不得改变业务技术用房用途,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四、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的,无需申请延期,批复文件继续有效。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十六、请按照《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沅陵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沅政办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本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将概算报我局进行审查批复。

十七、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沅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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