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公告显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国家标准,并符合清洁化运输要求,不得排冒黑烟及超标排放。建筑垃圾倾倒完毕后,车辆离开处置场必须净车辆上路,不得带泥污染路面。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做好封闭式管理、机械设备配备、倾倒计量、安全生产措施、环保措施等。建筑垃圾堆放、消纳作业期间,应落实专门管理人员,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保护场内设施完好,维护现场环境卫生,确保场内分类堆放、有效覆盖。
全文如下:
关于《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xzhzfzdbgs@sina.com;
2.直接拨打电话:0563--2516897提出意见建议;
3.关注“宣城城管”微信公众号进行留言;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18号,邮编: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因情况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