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水务局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通知》指出,有奖举报应当提供违法主体名称、违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证据,以及举报人本人姓名和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等。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的核实、办理按《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工和第二十九条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以“谁查处、谁核实奖励”为原则,落实到各区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水务、城市绿化、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等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举报内容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的举报人,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奖励。每宗有奖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人民币或者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电话费充值卡、公交卡等奖品。奖励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举报内容核实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标准,对有奖举报奖励品的审批及发放流程等具体细节,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佛环〔2018〕82号)进行修改,形成《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2024年5月15日
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问题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主要包括:
(一)施工工地出入口未硬底化,工地没有设置或未使用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有泥浆、泥土;
(二)施工工地裸露地面干燥,未洒水且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施工作业、拆除作业时没有采取洒水、喷淋、湿法施工等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四)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堆场(仓库),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出入口通道有散落物料;
(五)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六)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
第四条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长直通车)(以下简称市12345热线)统一受理全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举报扬尘污染问题,可以选择电话、微信举报的途径:
(一)拨打投诉热线电话:12345;
(二)微信公众号方式举报:微信关注“佛山12345”公众号,点入“微自助”--“举报”,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照片或视频。
第五条 有奖举报应当提供违法主体名称、违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证据,以及举报人本人姓名和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等。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奖举报应当提供具体时间、具体位置、主要问题等信息,其中施工工地扬尘应当尽可能准确提供工地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涉及第三条第六项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的,应当准确提供相关运输物料车辆车牌号码;
(二)通过微信举报,应当提供能清晰反映举报事实和被举报对象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并注明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和地点等信息;
(三)被举报的违法事实被查处且结案后,同一违法主体再次实施涉嫌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可以被继续举报;
(四)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符合多项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或者举报的多项违法行为只符合其中一项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的,按一宗有奖举报实施奖励;
(五)对同一举报事项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由受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的相关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六)对举报内容属实,但被举报对象在执法人员查实违法事实前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计入有效举报;
(七)举报人在举报时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信息、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均不计入有效举报。
第七条 市12345热线在受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后,根据扬尘污染的类型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派发至对应职能部门按市12345热线业务规则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的答复内容应当包括扬尘问题核实情况以及实施奖励情况。
相关职能部门自身机制或其上级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严于市12345热线业务规则要求的,办理时限从其规定。
第八条 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的核实、办理按《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工和第二十九条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以“谁查处、谁核实奖励”为原则,落实到各区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水务、城市绿化、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等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的举报人,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奖励。每宗有奖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人民币或者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电话费充值卡、公交卡等奖品。奖励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举报内容核实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标准,对有奖举报奖励品的审批及发放流程等具体细节,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有奖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奖励品发放情况的登记,作为下一年申请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的重要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奖励经费进行管理。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违反制度规定等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涉及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解决受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
第十三条 采取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的措施,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及举报内容,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诬陷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扬尘污染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各级审计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适时对各职能部门奖励举报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佛环〔2018〕82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