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市水务局发布深圳市污水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
内容指出,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须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实现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坚持雨污分流,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的改造修复,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工业废水应加强前端监管,严格执行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要求,严控排入市政管道的工业废水水质,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水质净化厂有效处理的,需限期退出。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自行将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工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推动全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年用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重点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开展专项节水诊断,围绕过程循环和末端回用,实施循环水回用、水梯级利用、废水处理再利用、管网智慧检漏等技术改造;优先推动年用水量超过20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园区开展改造,提升企业各环节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
内容明确,到2025年,理顺污水资源化利用机制,再生水利用率达到80%以上;推动1亿立方米以上替代自来水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用水效率跻身国际先进行列。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全文如下:
深圳市污水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以及《广东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粤发改资环〔2021〕466号),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用水指标刚性约束,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总量和效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节水典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理顺污水资源化利用机制,再生水利用率达到80%以上;推动1亿立方米以上替代自来水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用水效率跻身国际先进行列。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目标
1.严格用水总量管控。严格实行各行政区(功能区)用水总量控制,将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节水开源的重要内容全面系统推进。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常规水源和再生水用水总量指标的调配机制。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将再生水利用要求纳入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应结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形成水资源分配与调度方案,优先将再生水合理用于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推动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落到实处。
2.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重点开发区域、先进制造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或区域评估编制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合理论证水资源结构,明确再生水利用需求,布局再生水利用设施,从源头促进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3.狠抓建设项目用水效率。发改、工信等部门应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6号)在产业引进时,推动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明确再生水利用的需求及措施。火力发电、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的新建、扩建项目或年设计用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应在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中重点分析各类用水规模的合理性、用水效能以及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保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规定的要求。发改、工信等部门应将再生水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等要求纳入项目引入条件,提升用水效能,严格遏制低效用水。
4.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具备再生水使用可行性的,应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水务部门应将再生水可利用量纳入用水计划总量管理。对于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单位用户,水务部门按照再生水可利用量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用水计划,对常规水源按照《深圳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二)建成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
5.提升污水收集系统效能。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须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实现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坚持雨污分流,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的改造修复,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工业废水应加强前端监管,严格执行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要求,严控排入市政管道的工业废水水质,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水质净化厂有效处理的,需限期退出。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自行将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6.科学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拓能。持续推动“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和管理,合理开展水质净化厂提标拓能。水质净化厂的建设与运维应统筹考虑污水资源化的潜在需求,为再生水利用提供有利条件。
(三)形成完善的再生水利用体制机制
7.构建再生水分质供水体系。遵循“以用定供”的原则,在再生水需求相对集中区域,按需拓展再生水利用范围,因地制宜构建再生水分质供水体系。再生水主要是指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水质要求的水质净化厂出水用于景观环境、工业用水、绿化浇灌、道路浇洒、空调冷却等用水,高品质再生水是指对水质净化厂出水进一步深度处理后用于高品质工业用水(电子级水、火力发电锅炉补给水等)。
8.完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厘清再生水水质、水压、水量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机构,强化专业力量投入。市水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再生水利用工作,制定再生水利用政策和标准,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管和应急预警机制。区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再生水利用工作,各区级职能单位应各司其职推动再生水利用;区水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对再生水供应企业的服务标准执行监督,并定期对再生水水质、水压进行抽检。再生水供应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相关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并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度。
9.健全再生水建设运营模式。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市政再生水供应企业。辖区内政府投资已建的再生水设施与管网,委托供应企业运营;新建的再生水设施与管网,委托供应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已确定供应企业时,完工后及时移交供应企业运行管理;未确定再生水供应企业时,完工后及时移交区水务局管理。鼓励、支持重点单位用户与供应企业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合作投资建设市政再生水利用设施。
10.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和使用者付费制度。按照“效率公平、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水务、发改等部门应研究制定再生水价格组成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再生水价格构成,与自来水价格保持合理价差。
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需要通过管道输送进入河道补水或满足生态基流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各区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付费;对于市政杂用水使用再生水的,各区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付费;其它用水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多用低价的原则,在再生水价格构成的基础上自主协商定价。
11.建立全过程监测和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再生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应建立再生水管道颜色识别及标识系统,取水点设置再生水普及说明、管理规定等标牌。再生水供应企业应根据用水户供水需求,对再生水水量、水质、水压开展全过程监测;构建再生水水质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控预警及通告体系,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四)推动城市再生水系统建设
12.完善再生水规划布局。按照“大用户及再生水利用需求集中区域优先,兼顾城市杂用”的原则,编制《深圳市再生水系统布局规划(2023-2035)》,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印发实施。各区应结合重点开发区域、先进制造业园区等再生水利用需求集中区域的分布情况,在相关法定规划中编制再生水专题,确有需要的,可单独编制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
13.统筹再生水设施建设。水务、规划部门应推动再生水处理设施与水质净化厂统筹建设,合理布局再生水加压提升泵站及调节水池等设施,保障再生水设施用地,确有需要的厂站,还应统筹考虑除盐设施和高品质再生水处理设施用地。各区应根据布局规划制定辖区内再生水设施和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市新改扩建道路、管廊工程应严格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
14.高标准完成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程。保障《深圳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实施方案》各项任务高标准实施。光明区、龙华区、坪山区、龙岗区应重点推动光明科学城、九龙山数字城片区、坪山高新区、龙岗横岗片区等4个再生水利用试点区域建设。南山区、宝安区等应积极推进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宝安国际机场等再生水利用示范项目建设。2025年底前,推动4000万立方米以上再生水替代常规水的设施建设。
15.推动重点用水单位、重点区域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按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建设再生水设施,强化节水“三同时”管理。省、市监管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开展技术改造,分期、分批开展再生水利用工作,适时开展宝安能源生态园、南山能源生态园等电厂的工业冷却水替代工作。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要因地制宜完善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序开展相关设施建设。光明区、坪山区应结合电子企业的落户情况,开展高品质再生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推动符合企业使用要求的再生水利用替代。各区应在工业园区工业废水站规划建设时统筹考虑园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推动4000万立方米以上再生水替代常规水的设施建设。
16.实现市政道路冲洗绿化浇洒全替代。各区应在现状取水点的基础上,持续推动再生水车载取水点的规范建设,实现建成区3-5公里半径范围内取水点全覆盖,强制要求市政道路附属绿地绿化浇洒、市政道路冲洗采用再生水、雨水资源。城管部门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公园和绿地,分类规范化使用再生水。2025年底前,推动2000万立方米以上再生水替代常规水的设施建设。
各区应评估现有取水点设置的合理性,依托有取用条件的河道、湿地、山塘、水库及再生水管网,探索将水量水质有保障、不影响河道行洪的临时取水点逐步转变为永久取水点,用于区域内工业用水或市政杂用,并同步做好取用水监管、取水点设施管理、水量计量及水质监测。
(五)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17.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或改造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设施等工程,对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进一步改善后,试点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或市政杂用。
(六)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
18.创建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工信部门牵头结合绿色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到2025年创建10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优秀典型案例。工信、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推动全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年用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重点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开展专项节水诊断,围绕过程循环和末端回用,实施循环水回用、水梯级利用、废水处理再利用、管网智慧检漏等技术改造;优先推动年用水量超过20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园区开展改造,提升企业各环节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
(七)构建长效激励机制
19.落实相关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再生水供应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
20.创新融资模式。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质押融资担保。支持再生水供应企业选择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上市挂牌、发行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节水产业政策,鼓励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加大对再生水项目、再生水服务信贷的支持力度,加快节水产业发展。
21.健全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运营初期,通过生态环境补水、市政杂用水付费,为供应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创造条件。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缴交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业企业开展节水改造及再生水重复利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给予奖励支持。
(八)健全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22.强化法制化保障。市水务、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司法等部门在修订《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时,应当强化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内容。
23.加强规划管控与融合。市规划部门在修订《深圳市城市规划规划标准与准则》或制定各类城市规划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当强化再生水设施用地保障等方面要求。
24.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市水务部门应开展《再生水利用分质供水规范》的修订或制定工作,并同步开展再生水设施的运维研究,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1+N”标准政策体系。
25.建立科学统一的污水资源化利用统计体系。市水务部门应结合各类用户的特点,制定再生水、高品质再生水、车载取水等用水统计方法与制度。
(九)强化科技支撑和模式创新
26.强化科技支撑。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水务企业开展节水领域科技研发,重点突破污水深度处理、高品质再生水生产、污泥资源化利用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等,孵化高品质再生水利用产业集群,扩充人才力量,提供人才保障。推动重大节水、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积极推行水效标识建设,扩大产品覆盖类型,全面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下,开展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技术的研发和引进工作。
27.推动信息化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的再生水综合管理信息版块,建立自来水与再生水供需平衡与调度模型,纳入深圳市智慧水务系统;各区应尽快完成再生水管线的普查、勘测,纳入深圳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8.发展专业服务。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各区、各部门采用购买服务、培养专业力量等方式强化技术支撑;创新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为再生水试点区域、园区、高校和有再生水利用潜力的项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三、保障措施
29.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节水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成立工作专班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建设等相关工作,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各区应摸清本地区污水资源化利用规模与途径需求底数,合理规划用水结构、设施布局,明确年度工作任务,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30.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各行政区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和取用水管理,做好市政府绩效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中关于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考核工作。
31.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中小学节水教育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鼓励向公众开放水质净化厂和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公众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增强使用意愿。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