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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持续开展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核算、数据审核等工作

日期:2024-06-1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6/1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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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市场 碳排放 碳交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62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指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发挥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职责,持续开展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核算、数据审核等工作,做好自治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注册登记、配额分配核算等工作,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序参与全国碳市场两个履约周期的碳排放权交易。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自治区两个履约周期未按时足额清缴碳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下一步,按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我厅将联合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实施《自治区贯彻落实

全文如下: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62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杨志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法治为引领推动新疆绿色低碳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治先行的建议

(一)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立法方面

国家层面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绿色低碳发展转型、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提供政策依据。同时,十四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已将生态环境法典列入一类项目,并于2024年提请审议。我厅将持续跟进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出台情况,结合实际推进地方性立法。

(二)关于绿色低碳发展规划方面

2024年,国家先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等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印发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碳达峰十大行动和节能减排十大工程,对绿色低碳发展作出具体安排。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围绕碳达峰十大行动,印发实施《自治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自治区工业领域碳达峰方案》《自治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等方案,系统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碳达峰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系统谋划绿色低碳发展工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对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出明确要求。通过规划、方案的实施,“十四五”以来,全区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指导地(州、市)、县(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为构建“两带八区”“三屏两环”“两圈一群两带”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的基础,制定分类管控机制,统筹优化全疆国土空间布局结构,严禁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同时,将节能减排、完善碳达峰碳中和保障政策等全面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要求。我厅加快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全面推进美丽新疆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完善配套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方面

为推进我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连续三年开展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试点范围由最初的56家发电行业重点企业拓展到自治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经过试点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但由于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信用评价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2022年暂停有关评价试点。与此同时,我厅按照《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2024年重点改革试点任务清单》要求,加快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

(二)建立碳排放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碳排放管控机制方面

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应将碳排放影响评估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准确全面识别碳排放源、计算碳排放量、采取针对性减排措施。在此基础上,我厅加快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导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方面

根据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全国碳市场工作部署,我厅积极发挥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职责,持续开展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核算、数据审核等工作,做好自治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注册登记、配额分配核算等工作,确保我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序参与全国碳市场两个履约周期的碳排放权交易。逐步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履行重点排放单位日常监管职责。制定开展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工作计划,指导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碳排放数据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制修订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手册和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指引,为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数据管理提供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自治区两个履约周期未按时足额清缴碳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下一步,按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我厅将联合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实施《自治区贯彻落实

(四)建立全区域及多要素协同机制方面

一是大气污染物减排与碳减排协同方面。《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4—2025年行动方案》重要文件明确提出,要推动区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持续推进散煤整治等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工作措施。

二是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协同方面。我厅联合兵团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乌—昌—石”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大气环境管理兵地合作。通过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统一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共同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精准监管系统,深入推进兵地、区域各市县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实现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协同目标。

三是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关于明确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核范围的通知》要求,定期调度各地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强化工作指导,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四是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按照《美丽河湖 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活动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新疆美丽河湖优秀案例评选,初步评选出4个优秀案例(布尔津河、哈密河、赛里木湖、托什干河),并向国家推荐申报。目前,我区推荐的赛里木湖成功入选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督促指导各地(州、市)按要求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助力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五是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围绕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主题,将碳达峰碳中和与进一步普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相结合,组织开展节能服务进机关、进社区宣传活动,营造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不断增强节能降碳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绿色发展氛围。

最后,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继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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