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龙泉驿区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0日。
公告显示,征收范围包括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产业功能园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缴费义务人)。在上述区域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免缴城市(镇)垃圾处理费。
城镇居民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税务部门委托天然气公司随燃气费用一并征收,费额按月向区税务局报解入库;生产经营单位(特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计算(核定)的费额自行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特指商铺)由区税务局委托各街镇组织征收,费额按季向区税务局报解入库。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各街镇予以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了加强龙泉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镇)生态环境,规范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按照《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龙泉驿区城市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官网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4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区综合执法局。
附件:《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2883476305
电子邮件:3464237232@qq.com
(此页无正文)
龙泉驿区城市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镇)生态环境,规范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大件垃圾,不包括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指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征收范围)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产业功能园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缴费义务人)。
在上述区域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免缴城市(镇)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定价主体)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收原则)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镇居民(含在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前款第一项按月征收(随燃气费用趸缴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按年征收,缴费义务人于每年11月计算申报缴纳;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按季度征收,缴费义务人于季度结束次月20日前计算申报缴纳(或按核定费额缴纳)。
第六条(收费基数)
(一)按量计收的单位,据实核量计收。
(二)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前三季度平均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三)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
(四)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核定的缴费信息,缴费义务人予以确认。
第七条(收费主体)
区税务部门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第八条(征收方式)
城镇居民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税务部门委托天然气公司随燃气费用一并征收,费额按月向区税务局报解入库;生产经营单位(特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计算(核定)的费额自行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特指商铺)由区税务局委托各街镇组织征收,费额按季向区税务局报解入库。
第九条(经费保障)
代征单位工作经费由区税务局与代征单位协商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工作职责)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区税务局:牵头建立相关征收工作机制;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为缴费义务人提供便民、高效的缴费渠道,确保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征收入库;负责对未按时缴纳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催缴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的确认及缴费金额的核定。
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的制定。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征收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相关信息。
各街镇:负责属地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基础数据摸底和核查;负责属地范围内商铺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属地范围内非自收自运单位生活垃圾的集中收运;负责做好属地范围内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引导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收支管理)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不缴费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各街镇予以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税务局,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