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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市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获批

日期:2024-07-08    来源: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7/0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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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 环保工程

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13日,山东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青岛市市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容指出, 李村河污水处理厂总氮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位于市北区环湾大道与规划长沙路交口,现状李村河污水处理厂内;团岛污水处理厂临时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位于市南区团岛三路8号,现状团岛污水处理厂内。无新增用地。李村河污水处理厂总氮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青岛李村河水务有限公司;团岛污水处理厂临时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青岛市团岛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2720.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315.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48万元,预备费157.4万元。

该项目对李村河污水处理厂现有30万吨/日处理能力进行提标改造。一期增加智慧加药系统;二期、四期完善加药系统及沿程仪表配置;三期改造生化池。提标改造后,出水总氮指标满足《青岛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的10(12)mg/L。对团岛污水处理厂现有10万吨/日处理能力进行提标,在原有工艺基础上采用强化MBBR工艺+活性炭+超效分离的技术方案作为提标工艺路线,使出水NH3-N(氨氮)、TN(总氮)、BOD(生化需氧量)、TP(总磷)、SS(悬浮物)稳定达标、COD(化学需氧量)稳定达标;并完成电气仪表、智能化系统、通风及室外配套工程等内容。提标改造后,出水水质由一级A排放标准提升至地表准Ⅳ类标准。

全文如下: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青岛市市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青岛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办理青岛市市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核准的请示》(青水务〔2024〕8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青岛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青水发〔2022〕153号)等文件要求,原则同意实施青岛市市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二、项目建设单位

李村河污水处理厂总氮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青岛李村河水务有限公司;团岛污水处理厂临时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青岛市团岛污水处理厂。

三、项目建设地点

李村河污水处理厂总氮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位于市北区环湾大道与规划长沙路交口,现状李村河污水处理厂内;团岛污水处理厂临时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位于市南区团岛三路8号,现状团岛污水处理厂内。无新增用地。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对李村河污水处理厂现有30万吨/日处理能力进行提标改造。一期增加智慧加药系统;二期、四期完善加药系统及沿程仪表配置;三期改造生化池。提标改造后,出水总氮指标满足《青岛市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的10(12)mg/L。

对团岛污水处理厂现有10万吨/日处理能力进行提标,在原有工艺基础上采用强化MBBR工艺+活性炭+超效分离的技术方案作为提标工艺路线,使出水NH3-N(氨氮)、TN(总氮)、BOD(生化需氧量)、TP(总磷)、SS(悬浮物)稳定达标、COD(化学需氧量)稳定达标;并完成电气仪表、智能化系统、通风及室外配套工程等内容。提标改造后,出水水质由一级A排放标准提升至地表准Ⅳ类标准。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720.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315.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48万元,预备费157.4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企业自筹。

六、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七、请项目单位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八、请项目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风险因素的排查,全面落实相关风险化解措施,保证项目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九、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实施。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如对本批复不服,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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