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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2025年底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

日期:2024-07-17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7/17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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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垃圾 垃圾处理 工业固废

7月12日,江苏扬州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至7月21日。

内容显示,指导相关单位将建筑垃圾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工程渣土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用于工程回填、场地覆盖、园林绿化等;工程泥浆原则上应干化后外排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各区、功能区要通过招标方式明确专业化企业对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收运处置,处置方案报城管部门备案,着力构建“专业车队收集、消纳场(堆放点)集中、资源化利用厂处置”的闭环收运体系,形成建筑垃圾有迹可循、消纳场(堆放点)适得其用、资源化利用有料生产的良性循环。

目标明确,到2024年底,编制完成《扬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市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合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成效明显,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基本建成。到2025年底,市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0%以上;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类别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建成,基本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

全文如下: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市将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修订质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江阳中路240号万象汇利大厦)

联系电话:0514-87903910

邮  箱:497162921@qq.com

公告日期:2024年7月12日至7月2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市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17-2030)》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聚焦建筑垃圾“收、运、处”全过程,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力健全建筑垃圾闭环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全过程管控体系,推动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再上新台阶,助力全域“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为美丽扬州建设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底,编制完成《扬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市区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合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成效明显,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基本建成。到2025年底,市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0%以上;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类别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建成,基本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1、完善工作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2—203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扬州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修编《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17-2030)》。积极推进《扬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密切掌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139号令)修订情况,主动配合市人大开展立法调研、草案起草、论证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2、健全分类收运处置体系。指导相关单位将建筑垃圾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工程渣土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用于工程回填、场地覆盖、园林绿化等;工程泥浆原则上应干化后外排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各区、功能区要通过招标方式明确专业化企业对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收运处置,处置方案报城管部门备案,着力构建“专业车队收集、消纳场(堆放点)集中、资源化利用厂处置”的闭环收运体系,形成建筑垃圾有迹可循、消纳场(堆放点)适得其用、资源化利用有料生产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严格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动态更新备案制度,2024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通告》,规定市区在建工程(含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各类专业工程的拆除活动)的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量)、种类,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

4、布局完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市区原则上以镇、街(园区)为单位,1个镇、街(园区)建设1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面积较小的镇、街(园区)可以联合建设1个临时堆放点,面积较大的镇、街(园区)可建设2个临时堆放点。各区(功能区)对照镇、街(园区)个数,2024年7月底前明确堆放点建设方案,2024年底完成70%的临时堆放点建设,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临时堆放点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5、推动渣土消纳场建设。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生态科技新城各规划建设1座工程渣土消纳场,满足市区工程渣土应急处置需求,2024年8月底前完成选址定点,2025年6月底前建成投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政府、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

6、推动资源化利用企业规范处置。加强对扬州惠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壮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普菲优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推动企业增强处置能力,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建筑垃圾出入库台账清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邗江区、广陵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源头管控

7、强化前置管理。城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要重点审核建筑面积(拆迁面积)、处置去向、运输方案、利用方案、资源化利用合同等佐证材料。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前置管理,在工程招标和施工合同等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措施、分类处置相关要求,并指导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推动工程垃圾纳入合同管理,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8、强化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施工现场做好建筑垃圾定点存放、分类管理和再利用,减少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现场排放。建设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工地基本信息数据,如工地名称、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等信息及工地现场监控、出入口冲洗设施工作状态,实时共享工地现场监控数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四)加强运输监管

9、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负责道路货运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的道路运输资格管理。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公安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个人或未纳入名录的企业及车辆不得在市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建立违规处置、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管理单位、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员依法予以惩戒。(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10、推行电子联单化运输。建立由产生单位、核准部门、运输单位、终端企业等共同确认的多联单制度,明确多联单记录的信息内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车辆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终点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地址等)。指导运输企业根据多联单注明的线路、时间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场所,并向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交经各方会签的多联单,由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核实、确认多联单信息。多联单应记录完整的会签信息,运输结束后由城管部门备份并存档。(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1、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核准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遮挡号牌、套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及“黑车”“黑工地”和“黑倾倒点”,净化清运市场秩序。按照“外防输入、内强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外来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行为的巡查监管,对非法转移、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加强资源化利用

12、推广再生产品。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订扶持建筑垃圾处置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并在用地、产业发展方面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定,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提高综合监管水平

13、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2024年底前,建成建筑垃圾多跨协同、智慧监管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融合智慧工地平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系统、工程渣土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等信息系统,对所有出土工地、运输车辆、工程渣土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进行监控,实现动态感知、智能分析、精准预警和联动处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14、强化联勤联动。建立跨部门常态联动管理、联合惩戒机制,采取定期与抽查相结合、白天与夜间相结合、定点伏击与全面巡查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提高建筑垃圾联合执法管控效果。建立行行衔接、行刑衔接机制,推进疑难案件集中办理,达到“打击一个、影响一批、教育一群”的效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七)加强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15、深入开展排查整治。2024年7月至8月,结合城乡环境百日整治提升行动,认真落实《全市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法运输处置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聚焦城郊接合部、闲置地块、拆迁空地、农田林地、高速路桥、曾发点位等区域,全面排查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填埋点,形成问题清单,做到边查边清、立行立改、全量销号。(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6、整改销号突出问题。全力做好上级交办、环保督察交办等问题整改,定期开展回头看,严防回潮反弹。已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要在2024年8月底前实现闭环销号。主动排查群众反馈的突出问题,立整立改,举一反三,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市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重难点工作。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按市统一部署要求加快相关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快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协同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修编、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地源头监管,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化和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安装渣土车监管相关硬件设备,定期公布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企业未履行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建筑垃圾中混有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依法实施货运企业、车辆监管,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方面的落实。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具体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功能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建筑垃圾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规范非税收入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时,科学估测建筑垃圾预期排放量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相关职能部门在科学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适时公布建筑垃圾处置指导价,规范管理、运输和处置费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相关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无废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及时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管理,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扬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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