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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印发

日期:2024-09-25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9/2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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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碳配额 碳市场

9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重庆碳市场纳入标准的公告》(渝环〔2023〕55号),按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对重庆碳市场原有名录进行更新,形成了重庆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共334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3年度配额管理。

2023年度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其中,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占比95%,政府预留配额占比5%。按本方案规定的配额核定方法,对所有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进行核定,自下而上加总即得到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政府预留配额根据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确定,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将于2023年度履约期截止时予以注销。

全文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重点排放单位:

《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管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重庆碳市场纳入标准的公告》(渝环〔2023〕55号),按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对重庆碳市场原有名录进行更新,形成了重庆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共334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3年度配额管理(详见附件1)。

二、配额总量

根据我市2023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发展、减污降碳协同、行业减排潜力、历史配额供需等因素,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总体原则下,确定2023年度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总量。

2023年度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其中,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占比95%,政府预留配额占比5%。按本方案规定的配额核定方法,对所有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进行核定,自下而上加总即得到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政府预留配额根据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确定,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将于2023年度履约期截止时予以注销。

三、配额分配方法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由各生产线/生产工序配额量加总得到,根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生产特点和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按“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的优先顺序适用配额分配方法,特殊情形采用等量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可采用一种或组合的方法核定配额,以上四种配额分配方法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2,不同配额分配方法适用的主要行业及情形见附件3。2023年度全年停产的生产线/生产工序不参与配额分配。

四、配额发放

(一)免费配额发放

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配额实行免费分配,经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后,由注册登记机构通过重庆市碳排放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子系统发放给各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配额有偿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配额预分配

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按2023年度配额的70%核算,一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以冻结状态发放到其账户,待其完成2023年度配额清缴后解除冻结。拟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进行预分配。2024年度配额最终审定后若与预分配配额不一致,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重点排放单位若属于应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或涉及关停和司法冻结等存在履约风险的情形,由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收集核实情况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后,取消预分配。

五、配额清缴与抵销机制

(一)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重庆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其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配额不足的,可通过本市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购买补足;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交易。

(二)抵销机制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重庆“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QCER)进行2023年度配额清缴,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抵销1吨配额,使用的减排量不得超过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

六、配额调整与激励机制

(一)履约成本控制机制

1.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配额缺口(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与年度配额差值)超过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的10%的,其年度配额缺口超出10%的部分,可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申请,经审定后解冻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相对应部分,用于2023年度配额清缴。

2.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配额缺口(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与年度配额差值)超过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的20%的,缺口部分按20%计;按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配额缺口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缺口部分按20万吨计。

(二)配额上限约束机制

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配额盈余(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与年度配额差值)超过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的20%的,盈余部分按20%计;按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配额盈余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盈余部分按20万吨计。

(三)减污降碳激励机制

对于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较好的重点排放单位,且2023年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涉嫌违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在免费发放年度配额基础上另外增发配额,具体如下:

1.大气领域绩效分级。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产品碳排放强度(基于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或行业基准线法)低于2022年度的,或者2023年度碳排放总量(基于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低于2022年度的,且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的,增发2023年度配额的0.5%(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2000吨),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B级的,增发2023年度配额的0.3%(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500吨)。

2.能效标杆水平。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23号),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单一产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增发单一产品2023年度配额的0.3%(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500吨)。

3.绿色电力使用。对于2023年度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若有购入使用符合要求的市外绿色电力消费量,经核定其对应的减排量可用于抵销履约,抵销比例不超过年度配额缺口量的8%(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2000吨),仅限抵销使用一次,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附件:1.重庆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重庆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计算方法

3.不同配额分配方法适用的主要行业及情形

4.重庆碳市场不同行业调节系数表

附件1

重庆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附件2

重庆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

配额计算方法

一、行业基准线法

(一)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行业碳排放基准值×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产量

(二)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取值

2023年度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在当年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碳排放数据基础上划定。水泥熟料取0.8054tCO2/t熟料,电解铝取6.2906tCO2/t铝液,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取1.8949tCO2/t合成氨。

二、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

(一)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产量×调节系数

(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计算

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取其历史基准年度(2020—2022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若某一个历史基准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进行比较,大于或等于±20%的,则该年度碳排放强度不参与计算,其余情况均取历史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

若重点排放单位在历史基准年度因实施改扩建项目或增减排放设施等原因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变化后时段的数据计算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

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所使用的电力排放因子或其他参数与2023年度实际排放量计算所使用相应参数取值不一致时,需进行修正。

(三)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调节系数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发展,“十三五”期间配额发放情况以及行业减排潜力、企业历史碳排放趋势等因素,纳入重庆碳市场的各行业调节系数见附件4。

三、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

(一)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调节系数

(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计算

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取其历史基准年度(2020—2022年度)碳排放量的平均值。若某一个历史基准年度碳排放量与历史三年碳排放量平均值进行比较,大于或等于±20%的,则该年度碳排放量不参与计算,其余情况均取历史三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若重点排放单位在历史基准年度因实施改扩建项目或增减排放设施等原因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变化后时段的数据计算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

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所使用的电力排放因子或其他参数与2023年度实际排放量计算所使用相应参数取值不一致时,需进行修正。

(三)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调节系数

重庆碳市场不同行业调节系数见附件4。

四、等量法

(一)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年度审定碳排放量

(二)适用范围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相应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和页岩气开采行业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水泥熟料、电解铝、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新建生产线/生产工序,2022年1月1日及之后投产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其他新建生产线/生产工序,2021年1月1日及之后投产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历史基准年度中有两个及以上年度碳排放量与历史三年碳排放量平均值进行比较,大于或等于±50%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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