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部令 第36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已于2024年11月8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栅洁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 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雷海潮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