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广东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梅县区范围内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PPP项目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各镇政府(高管会)应安排相关人员每月进行1次以上的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检查纳入区生态环境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按照梅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每年抽取20%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20吨,其中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设施全覆盖)开展进出水水质执法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
全文如下: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县区府函〔2024〕75号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梅州市梅县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县区范围内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PPP项目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及水质执法监测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费用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各镇政府(高管会)是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主体,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引导、督促村民自觉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条各镇政府(高管会)可采用整体打包并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六条各镇政府(高管会)应安排相关人员每月进行1次以上的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维单位应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运维;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修、运行记录台账和巡查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运维单位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对相关设施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保养管护,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水泵、风机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
(三)对主体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模式的植物定期做好收割、整修、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湿地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植物长势良好,无壅水情况,正常进出水;
(四)对主体采用生化处理模式应定期观察污泥的性状、颜色、生物膜挂膜情况是否正常,加强对回流比、污泥浓度和排污量的控制;定期查看生物填料情况,脱落的填料应及时清理更换;
(五)对主体采用膜处理模式,及时查看曝气状态、跨膜压差、活性污泥和水质相关参数,做好运行状态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正确有效措施进行调整,确保膜生物反应器平稳高效运行;
(六)按照省出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和检测,要求出水水质达标,对于不达标的,应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七)检查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是否完好,有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情况;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各管理单位报告。
第九条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每月向镇政府(高管会)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镇政府(高管会)应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镇政府(高管会)、业务主管部门及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镇政府(高管会)、业务主管部门及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出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镇政府(高管会)、业务主管部门及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使用
第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补助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各镇政府(高管会)解决。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补助按季度拨付,费用补助标准按工艺、规模进行分类(详见附件)。各镇政府(高管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补助的重要依据,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考核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经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按补助标准拨付。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检查纳入区生态环境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按照梅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每年抽取20%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20吨,其中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设施全覆盖)开展进出水水质执法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各镇政府(高管会)每季度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业务主管部门将定期考核通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将考核结果纳入镇级年度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
第十七条运维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注:2024年8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期间,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