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征求《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日。
试点内容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省内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免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内容指出,申请试点的单位为省内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相关单位。其中,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符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试点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有与拟申请“点对点”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试点的单位近两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
内容还指出,产废单位拟采用“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用于提取稀有贵金属或其他高价值产品的危险废物除外),其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性质稳定,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且省内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
利用单位在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物应稳定达标排放,不产生二次危险废物或产生率较低。利用危险废物作为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利用后产品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全文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规定,优化完善单一类别危险废物精准利用能力,服务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5年3月3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孟繁莉,0531-51798961
邮 箱:mengfanli01@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简化手续,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二、编制过程
结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规范化环境评估和专项调研等,依托“无废山东”智慧监管平台,深入分析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全面掌握企业需求及环境风险情况,参考其他省份“点对点”试点工作成效,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了部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意见,起草形成了《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试点内容。省内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免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是试点范围。规定了试点对象,申请试点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有与拟申请“点对点”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出了试点要求,拟利用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且成分清晰,性质稳定,省内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利用过程新产生危废量低,利用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等。三是审查程序。企业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利用单位所在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核,市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厅,省厅复核同意后由市局组织实施,同时提出了试点变更和试点撤销的程序。四是管理要求。明确了试点企业应落实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