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贵州省习水县城区现行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于2006年制定,至今已达19年,且多数乡镇未制定收费标准。随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全覆盖,现行收费标准无法满足垃圾处理的实际需求。为破解当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难度大、漏洞多、成本高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版)》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价格制定程序,调整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改革征收模式,提高征收率和覆盖面,逐步实现“污染者付费”。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委托河南德利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启动习水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监审,于2024年9月10日出具了《习水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核定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成本,拟定了《习水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召集相关单位对调价方案进行了讨论,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对《习水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习水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0月14日完成习水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4年12月17日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12月25日完成了合法性审查。2025年5月21日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内容及解读
(一)征收范围
习水县城区、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纳入环卫管理的区域。
(二)征收对象
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习单位、经营服务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不包含非居民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收费标准
1.居民:按户定额计征,6元/户·月;
2.行政企事业单位(除工业企业、学校、医院):按单位用水量1.36元/吨;
3.经营服务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95元/吨;
4.工业企业:按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总量0.34元/吨(仅有生活用水产生垃圾,生产用水不产生垃圾的工业企业,参照行政企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5.特种行业:按单位用水量0.3元/吨;
6.学校、医院:按用水量0.9元/吨。
(四)征收方式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征收成本,征收方式按用水量计征,执行“三费合一”随水费同步征收模式,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1.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居民,由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委托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随水费一并收取。
2.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的工业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委托习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随水费一并收取。
3.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内自备水源用户,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督促用户自行安装水表,据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减免政策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对象名单由县民政局向征收单位提供)。
(六)执行时间
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一)改进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规定,对标准设置和征收方式进行了改革,改变了原按住户和经营面积分类核定的收费标准,调整标准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长效机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执行“三费合一”随水费同步征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