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环保政策 » 固废处理 » 正文

新疆兵团《第七师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5-07-24    来源: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7/24
11:04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建筑垃圾 工业固废 固废处理

7月23日,新疆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第七师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各团场、经开区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筑工程垃圾是指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活动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利用信息纳入系统管理。推进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科技研发)师市各团场、经开区应当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鼓励建筑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交付,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全文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第七师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第七师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电话:0992-6687505

(二)电子邮箱:1505089829@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七师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第七师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3日

第七师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团场、经开区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筑工程垃圾是指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活动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师市城镇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分类管理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监督小区物业企业做好不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装修工程产生装修垃圾的处置监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科学和技术部门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交通(含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建筑垃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 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

第六条 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利用信息纳入系统管理。推进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 (科技研发)师市各团场、经开区应当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鼓励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优先选用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交付,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适用建设单位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应当对分包单位建筑垃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三条 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的建筑垃圾按一般弃土、盾构土、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等类别分类,根据垃圾性质和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收集、堆放、运输、处置。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的物料特性进行资源化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当优先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规范填埋处置。工程渣土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山修复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或者贮存在堆填场。工程泥浆脱水干化后,可以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处理、

确实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交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各团场、经开区应当加快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部位优先。鼓励各类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

第十六条 师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税收、投资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依法落实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处置场所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各团场、经开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选址,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加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再利用处置场所建设,满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产生量超出既有消纳场所消纳能力的,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设置点或者临时贮存点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临时处置点的使用期限。

第四章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六)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七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推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电子证照。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以及其他处置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喷印车辆编号及所属承运单位名称;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五)车辆驶离施工工地应当进行冲洗处理,并检查车身,确保车轮无泥土,车身不扬尘,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或项目施工企业承担;

(六)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环境噪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

(八)严禁超限、超载。

(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有违反上述要求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费、处置费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处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运输量与产生量一致。建筑垃圾运至消纳场所时,施工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核对并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

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帐制度。各团场、经开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纳管理台帐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管理台帐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可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同一用地范围内,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消纳处置协议的约定接收符合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

(二)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实施洒水降尘工艺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土层裸露;

(三)在作业出入口设置双向称重系统和高压冲洗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转,如实记录进出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载重状况;高压冲洗系统需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洁净,产生的扬尘和泥土不对道路路面造成二次污染;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临时处置点的经营单位接收建筑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和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立即向各团场、经开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核对确认进入消纳、处置场所的运输车辆、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

(二)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第三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须向各团场、经开区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章  装修垃圾处置

第三十二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要求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居民未按照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第七师胡杨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告。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居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

(五)应当雇请有标志牌的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第三十四条 装修企业或业主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装;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倒入建筑垃圾;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和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三十六条 师市环境卫生、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运输建筑垃圾专用车辆标准,积极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逐步限制和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制定允许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在白天适当时段和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激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需采取多种手段,有效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动态监管。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四十条 各团场、经开区城镇主管部门应当采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经营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反诉和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购买阅读券

×

20张阅读券

2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

  • ¥40.0
  • 60张阅读券

    6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49.9

  • ¥120.0
  • 150张阅读券

    1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99.9

  • ¥300.0
  • 350张阅读券

    3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9

  • ¥700.0
  • 请输入手机号:
  • 注:请仔细核对手机号以便购买成功!

    应付金额:¥19.9

  • 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 同意并接受 个人订阅服务协议

    退款类型:

      01.支付成功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