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办法》还指出,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下同)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按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10-50万吨)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同意后出具审查意见。有关审查、复核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火电和数据中心(含智算中心)、纺织、造纸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项目,不纳入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政策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10号楼816(节能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8594。
电子邮件请发至:nyjjn@gd.gov.cn。
附件: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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