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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8年1月1日起,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已正式生效!

日期:2018-01-03    来源:中国环联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1/0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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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核安全法 环境保护

  1. 《环境保护税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意味着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正式谢幕。
  
  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保税,以解决过去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据估算,环保税征收规模将达500亿元。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按照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1000元不等,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11200元缴纳。
  
  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明确“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新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还加大了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幅度,比如将对企业超标、超总量的罚款由“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条,分为总则、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等,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我国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贯彻落实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从高从严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4. 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7年12月17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方案明确了执行目标:“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常态化机制。
  
  5.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该法修订后,变动大、亮点多,目的就是增强中小企业的“造血功能”。
  
  新版中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为企业降成本,设“权益保护”专章,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这些措施,兼顾市场公平和保护,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据悉,新法把“融资促进”单设一章,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随着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6. 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包括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分割、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完善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予以加强。
  
  本次修订主要凸显以下五大亮点:
  
  一是与时俱进,新增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
  
  二是加强协调,删除与广告法、商标法、招投标法、反垄断法等重复规定的内容,有利于法治统一;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增加调查手段,赋予调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查询账户的取证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办理;五是推进社会治理,通过强化社会共治和信用监管,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制定法规目标更明确,突出了对质量安全的要求。明确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是制定法规的宗旨。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8.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明年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车购税是按照总车价不含增值税的10%进行征收。一台30万元的新能源车,免缴车购税后可节约3万元。税务机关依据工信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9. 贷款买新能源汽车,首付仅需15%
  
  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同时,按照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政府对于插电混合动力车、纯电动车的补贴将从2018年开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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