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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发展地方经济要齐头并进

日期:2016-05-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史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5/2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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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色发展 环境监测 生态保护

据媒体近日报道,由于周边工厂大肆排污, 湖北省长江天鹅洲豚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从7万亩萎缩至3万多亩。天鹅洲保护区的境遇并非个案,是我国一些自然保护区境遇的一个缩影。不少自然保护区也面临相同或相似的境遇。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近年来,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做出了很多规定。如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据了解,自然保护区内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之分。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特殊批准外,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由此可知,擅自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搞其他经济建设或经营活动都是违法的。尤其是在核心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严重违法。因此,对天鹅洲保护区面临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对诸多的自然保护区,一定要依法保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更重要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绝不能把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要纠正设立自然保护区不但没有给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反而限制了工业项目落地、房地产项目建设等错误思想,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砍伐、开垦、烧荒、开矿、采石和挖沙等。各级政府要坚决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支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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